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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实施管理办法: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不得超3个月

2016年09月29日 23:07

城市快报记者 李文博 《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将从即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根据规定,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不得影响城市道路的正常使用和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的实施,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占路费全部用于城市道路设施的完善、管理和维修,不得用于部门人员支出或挪作他用。无正当理由逾期缴纳占路费的,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可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12种情况属于临时占道

1.售货亭、经营棚亭、自动售货机、自助银行等经营类棚亭占路;2.从事群众日常生活服务的维修类棚亭占路;3.春节等特定期间占路摆放的烟花爆竹摊点、糕点摊点、水果摊点等经营摊点类占路;4.为满足特殊需要而设置于路边的自行车、摩托车打气、维修等维修摊点类占路;5.邮政报刊亭、报刊亭、书刊亭、奶亭、IC卡电话亭、公用电话亭等邮亭报亭奶亭类占路;6.副食、食品、饮食等门前售货类占路;7.占用城市道路堆物、堆料、放置空调室外机(低于2米)以及设置台阶、风挡、旗杆、促销展台、电气设施、宣传栏、站牌等堆物堆料类占路;8.建设工程、维修工程等工程占路;9.机动车存车场类占路;10.公共自行车存车处类占路;11.单位自行车存车处类占路;12.广告牌、指示牌、标志牌以及其他发布有广告的阅报栏、宣传栏、公告栏、围挡、站牌等占路广告牌类占路。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16/0929/418835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