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凝心聚力 股权激励财税新政带来重大改革突破
2016年09月27日 21:45原标题:财税101号通知带来重大改革突破
风起于青萍之末。在历史上,大影响、大思潮也往往从细微和不易察觉之处源发。
为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9月22日发布《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宣布自9月1日起实施股权激励财税新政。这宛如一股新风,轻拂近期波澜不惊的资本市场。
自101号通知发布以来,社会各界都给予高度关注和积极评价。有资深人士表示,101号通知的最大突破在于递延纳税政策和不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调整前的税收政策,企业给予员工的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员工应在行权等环节,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3%—45%的7级累进税率征税。对员工之后转让该股权获得的增值收益,则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征税。
此次政策调整,将原来在两个环节征税合并为只在一个环节征税。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纳税人在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获得股权奖励时暂不征税,等到该股权转让时一次性征税,从而解决了纳税人在行权等环节现金流不足的问题。同时,在转让环节一次性征税统一适用20%的税率,比原来税负降低10—20个百分点,有效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
此外,为解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缴税在时间方面的困难,此次政策调整进一步延长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纳税期限,由现行政策规定的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更重要的是,股权激励财税新政不仅能解决激励对象的现金流压力,并减轻他们税负,而且将加快促进资本的形成,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另外,101号通知规定,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这种在持有时间方面的要求,也突出了鼓励中长期发展的政策导向。
股权激励能增强企业员工的凝聚力,并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而股权激励财税新政将为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是进一步解放生产力的重要举措。
从表面上看,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实行递延纳税政策,不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这会导致财税部门当期的税收减少。但是,由于很多创业企业股权增值速度快、增值空间大,激励对象在股权转让时按20%税率缴税,届时的实际纳税额往往会更大。事实上,只有企业获得了更好的发展,整个宏观经济蓬勃向上,整个财税基数才能不断做大,财税收入才能保持良性增长。
现在,财税101号通知发出了十分积极的信号,即财税部门不再一味收税,而是开始注重资本形成,以发展的眼光看待税收增长,值得点赞!同时,这也为将来步伐更大的财税改革带来了突破的可能。
以养老金体系为例,养老金不仅是社会稳定的安全阀,而且能够发挥长期价值投资优势,改善资本市场投机性强和波动性大的痼疾,并推动公平、有效率的经济增长。当前,中国养老金增量改革需要建立以个人养老金账户为基础的第三支柱养老金体系,使个人账户按积累制独立运作,提高缴费激励和保障水平,弥补第一、第二支柱的不足,更好地保障未来全体国民的老年生活水平。
建立以个人养老金账户为基础的第三支柱养老金体系,同样需要递延纳税等配套政策的支持。虽然这项改革也会影响短期的税收增长,但却能增强居民对未来的信心,并促进社会资本积累。
其实,今年以来国内一二线城市的房价暴涨,在很大程度上与庞大的社会资金缺乏理想的投资渠道,并亟需疏导相关。相关部门如果能尽快启动养老金增量体系改革,建立以个人养老金账户为基础的第三支柱养老金体系,则不但可以改善广大职工对于将来退体收入的预期,而且能够疏解房地产市场过热的压力,并为资本市场导入长期和稳定的资金,促进实体经济与资本市场之间的良性互动发展。
责任编辑:wb001
文章来源:http://finance.72177.com/2016/0927/418692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