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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敏感债务”处置方案仍悬而未决
2016年09月26日 12:59□本报记者 刘夏村
钢铁“巨无霸”渤钢集团陷入债务危机。近期,该公司一份1900亿元规模的债务处置方案曝光,但深陷其中的信托产品如何处置依旧是一个谜。
中国证券报记者独家获悉,渤钢集团的债务重组主要分成两层:一层是敏感性债务,另一层是国内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债务。现在提出的主要是关于后一层的解决方案,这部分涉及体量较大,而相关信托产品已被列为“敏感性债务”,其处置方案尚未明确。
事实上,在以往信托产品兑付危机事件中,类似的情形并不少见。业内人士介绍,由于考虑到社会因素,不少企业在处置债务危机时,将直接涉及个人的理财产品、社会集资定性为“敏感债务”,在处置时顾虑重重,往往给予区别对待。
不过,在目前刚性兑付被逐步打破的背景下,对于集合信托等理财产品是否要优先于银行债权予以“特殊照顾”,观点分歧较大。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更是强调,当前应该用法制化的思维化解矛盾,即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分清产品性质,根据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处置。同时,他还强调,如此处置需要做好两方面工作:其一是提高信托产品的信息披露水平,强化信托产品销售的规范性;其二是加强投资者教育,特别是风险教育。
一份声明两种理解
近期,国内大型钢铁企业渤钢集团爆发债务危机,近百家金融机构深陷其中,国民信托就是其中之一。资料显示,目前国民信托共有4只涉及渤钢集团的集合信托产品,分别是“天津钢铁集团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天冶线缆经营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天钢国贸股权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天冶轧三经营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计规模余额9.5亿元,均已宣布延期。
资料显示,渤钢集团由天津钢管集团、天津钢铁集团、天津天铁冶金集团和天津冶金集团合并而成,实际控制人为天津市国资委,曾为世界500强企业。
产品出现兑付危机后,国民信托成为众矢之的。9月初,一些投资者对国民信托进行“维权”。国民信托相关人士表示,当天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以公告的形式在国民信托官网公告。该公告表示:“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受托人不得违反信托法所规定的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如因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包括但不限于尽职调查不尽责,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
不过,对于这一“公约数”,投资者与信托公司之间却有不同的理解。在投资者看来,国民信托在上述产品中并未尽责,因此应当对其损失进行赔偿。例如,有投资者质疑,国民信托对渤钢系企业存在尽调失职,为风险企业提供融资。此外,还有投资者指出,“天津钢铁集团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出现兑付危机后,国民信托无视风险仍在发行“天冶轧三经营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后三期产品。
而在国民信托看来,其已“卖者尽责”,因此投资者应当“买者自负”。国民信托相关负责人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首先,渤钢集团在2014年及2015年连续入围世界500强企业。2014年10月,渤海钢铁集团成功在境外发行一笔三年期、规模在10亿元的点心债。在众多金融机构看来,一两年前的渤海钢铁集团仍然属于较为优质的融资主体;其次,国民信托在其成立的4款渤海钢铁集团的集合信托计划产品中,除了常规的尽职调查外,尤其看重渤钢系融资主体或担保主体的雄厚资产及良好的业界排名。在过去的几年中,如此大型的国有企业发生债务违约的情况并不常见。
对于前述投资者质疑国民信托在相关产品已经暴露风险后继续发行后续产品的问题,国民信托相关业务负责人表示:“我们与天冶的合作已有两年多了,合作情况一直很好,今年1月份到期正常支付,沟通下来也很正常。另外,发行产品的融资方是天冶,与天钢是不同法律主体。产品发行时,我们认为公司没有出现问题。”
敏感性债务处置方案未定
一份声明却有两种不同理解,折射的是信托公司与投资者各自的无奈。目前,信托监管机构与行业自律组织尚未就信托公司尽责标准作出规定,因此在判定信托公司是否尽责时,缺乏明确且统一的标准,投资者与信托公司往往容易陷入自说自话的境地,在没有明显问题的情况下,证实或证伪信托公司是否尽职均非易事。
目前,对于渤钢系列产品的刚兑问题,国民信托的态度十分明确——据媒体报道,该公司董事长杨小阳对投资者称:“可以收集国民信托的材料,只要证明国民信托有错,就刚兑。”在此情况下,国民信托渤钢系产品的最终兑付取决于两方面:一是国民信托对信托财产的处置情况,二是渤钢集团债务重组情况。
对于国民信托的处置情况,中国证券报记者获悉,目前国民信托已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由公司总经理牵头,涵盖风控、业务管理等部门,并聘请律师等外部专业中介机构。国民信托相关业务负责人坦言,目前公司的处置思路主要有三点:其一是通过发函、约谈等多种方式进行催收;其二是诉诸法律,根据合同约定采取诉讼、强制执行手段;其三是建立报告机制,渤钢是天津大型国有企业,因此拟向天津市相关政府部门反映投资者诉求。
上述业务负责人表示:“目前处置已取得一定进展。4个风险项目中,第一个到期的是‘天津钢铁集团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国民信托已经在北京进行诉讼,一审判决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但因为对方提出异议,目前正在北京高院上诉,准备二审。其余3个风险项目都在申请强制执行,一个已经由天津高院分派到中院去落实,另外两个项目尚在分派之中。”不过,多位接近上述风险项目的知情人士认为,国民信托的处置虽取得一定进展,但强制执行的进展和最终效果有待观察。此外,由于投资者不愿意放弃诉讼权利,因此,国民信托并未加入由天津市相关部门主导的“债委会”,致使国民信托很难及时掌握渤钢债务重组的最新进展。
上述种种情况显示,对于渤钢系风险产品的处置,国民信托面临不少困难。事实上,这样的情形并不意外,过往的一些案例已经证明,此类大型企业重组颇为复杂,信托公司在其中并没有很高的话语权;信托财产处置变现也非易事。因此,信托风险产品“脱困”更多依赖融资方对信托产品兑付的态度。
多位知情人士透露,在渤钢集团债务重组中,集合信托产品已被定性为“敏感债务”。业内人士介绍,在国内企业的债务风险处置中,基于种种考虑,会将直接涉及公众的理财产品甚至民间集资定性为“敏感债务”,在处置时予以特别考虑。
据媒体报道,9月中旬,天津市相关部门向相关金融机构通报了渤钢集团债务整体处置的最新思路,并征求各金融机构意见。天津市给出的解决方案是:由渤钢集团旗下天津钢铁集团、天津天铁冶金集团、天津冶金集团的优质资产组建新的公司,承接原有债务中的500亿元;800亿元债务采取留存及金融机构核销方式解决;600亿元债务采取“债转债”方式,由天津市成立国资运营公司发行债券解决。
不过,近日一位接近渤钢集团“债委会”的知情人士透露,渤钢的债务重组分成两层:一层是集合信托等敏感性债务,另一层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债务。现在提出的主要是关于后一层的解决方案,对于集合信托的解决方案还不明确。国民信托相关负责人亦证实,该公司尚未收到相关的解决方案。前述知情人士推测,由于“敏感性债务”体量并不大,相关部门可能会先把银行等“大债主”稳定之后,才好解决这部分敏感性债务,但至于最终会怎么解决,现在还不好说。
实际上,国民信托也期待有利于信托的重组方案。国民信托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渤钢系列产品的兑付难题,融资方暂时遇到了一些困难,不是不兑付,而是不能按时兑付。我们也期待在天津市相关部门的领导和帮助下,企业能够顺利妥善地解决好这个问题。”
法制化思维化解矛盾
业内人士介绍,由于考虑到社会因素,不少企业在处置债务危机时,将直接涉及个人的理财产品、社会集资定性为“敏感性债务”,并予以区别对待甚至是优先考虑。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涉及各类金融机构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平衡,要想对敏感性债务“特殊照顾”也绝非易事。
过往的信托产品兑付危机案例中,这样的情形并不少见。不过,在目前刚性兑付被逐步打破的背景下,对于集合信托等理财产品是否要优先于银行债权予以“特殊照顾”,业内观点分歧较大。
一位不愿具名的信托公司高管认为,集合信托产品直接关系到个人投资者利益,处置需要考虑社会因素。但在法治理念普及、强调打破刚性兑付的背景下,处置应当在市场化、法制化和社会因素考量中寻求一种平衡。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则更强调当前应该用法制化的思维化解矛盾。首先,要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分清产品性质,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处置。如果只看主体,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并且也不利于银行债权的保护。虽然银行是金融机构,但其资金也来源于个人,如果不能有效保护银行债权,最终伤害的也是社会大众。
不过,刘俊海也表示,用法制化的思维化解矛盾,首先要做好两方面的事情:其一是提高信托产品的信息披露水平,强化信托等理财产品销售的规范性;其二是加强投资者教育。一些信托业内人士也认为,信托公司应从发行阶段开始规范,对发行材料进行细化,发行说明书应涵盖可研报告要素,向投资者披露更加翔实的信息。项目后期管理阶段的信息披露也需做实,并且让投资者能够方便快捷地掌握所投资信托产品的运行情况,这是投资者自担风险的重要前提。此外,要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教育,使目前投资者将信托产品视为“高息存款”、无风险承担意识的思维模式得到修正,使投资者不识别风险因素、不考察信托资金投向企业和项目情况、不考虑自身有无风险承受能力而盲目投资信托产品的行为模式得到校正,从而增强投资者对风险的敬畏,甄别出合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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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finance.72177.com/2016/0926/418588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