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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QFII投资额度可实行备案管理

2016年09月07日 23:28

□本报记者 彭扬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表示,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单家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实行备案或审批管理。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在取得证监会资格许可后,可通过备案的形式,获取不超过其资产规模或其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一定比例的投资额度;超过基础额度的投资额度申请,应当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值得注意的是,境外主权基金、央行及货币当局等机构的投资额度不受资产规模比例限制,可根据其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需要获取相应的投资额度,实行备案管理。

通知要求,经证监会许可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其境内托管人代为办理本通知所要求的相关手续。同一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可委托不超过三家托管人。委托多家托管人的,应指定一家托管人作为主报告人(仅有一家托管人的默认托管人为主报告人),负责代其统一办理投资额度备案和审批申请、主体信息登记等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的投资额度、资金账户、资金收付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关于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基础额度标准,通知明确,一是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或其所属集团的资产(或管理的资产)主要在中国境外的,计算公式为:等值1亿美元+近三年平均资产规模*0.2%-已获取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折合人民币计算,以下简称QFII额度);二是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或其所属集团的资产(或管理的资产)主要在中国境内的,计算公式为:50亿元人民币+上年度资产规模*80%-已获取的QFII额度(折合人民币计算)。对于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超过基础额度的投资额度申请,应通过主报告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相关材料。

通知称,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即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累计净汇入资金不得超过经备案或批准的投资额度;除开放式基金外,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其他产品(或资金)投资本金锁定期为3个月,本金锁定期自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累计汇入投资本金达到1亿元人民币之日起计算;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卖、转让投资额度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根据《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开立一个境外机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发起设立的开放式基金,可由托管人根据申购或赎回的轧差净额,每日为其办理相应的人民币汇入、汇出境外的手续。其他产品或资金可在锁定期结束后,委托托管人办理有关资金汇出入手续。托管人在为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入时,应对相应的资金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文章来源:http://finance.72177.com/2016/0907/417445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