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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完善救助制度 特困供养人员拟不再享受低保
2016年08月25日 22:57城市快报记者韩爱青 为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市民政局起草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如有修改意见,可发至电子邮箱mzjjzc@163.com,时间截至8月31日。
适用哪些群体
天津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可享何种待遇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通过发放救助供养金,保障供养对象吃穿等基本生活;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政府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办理丧葬事宜,丧葬费用按照天津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标准,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教育救助,依据《天津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规定给予教育救助。
怎样办理申请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和审批后,可获得救助供养。特困人员有了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且法定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特困人员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除外);特困人员重新获得稳定生活来源的;特困人员死亡的,终止其特困人员供养待遇。
责任编辑:wb001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16/0825/415124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