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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发布:遇强制购物 30日内可退款

2016年08月08日 00:01

每日新报记者 邢维瑶 国家旅游局近日发布的《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针对旅游市场出现的游客不文明行为、旅行社强制购物等问题作出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指出,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并向旅游者作出准确、详细说明。与旅游者经协商一致后,由旅游者签字确认。此外,旅行社指定的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应当明码标价。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中获取回扣、佣金等,不得以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值得关注的是,对于违反规定的旅行社,《条例》也指出,旅游者有权在旅行结束30日内,就其所购商品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费用等。

中国未来研究会旅游分会副会长刘思敏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条例》这项规定将能够有效落实先行赔付的机制,如果游客买了假货,旅行社不管,游客可以有理有据地进行投诉。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游客的取证比较关键,首先需要游客能证明是被强迫、欺骗购买,或购买的物品是假货。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16/0808/411498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