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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试点开启 业内预计初期市场规模有限

2016年08月06日 21:53

伴随着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试点拉开大幕,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方式也再次得到扩展。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官网日前正式发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试行)》和《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其中,对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的行为予以严格的规定。据记者了解,目前第一批127家可参与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的试点机构的名单已经划定,包括多家银行和信托公司。

 

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表示,在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中,银行通过对未来的现金流和回收状态的测算情况,将由此产生的未来收益权流转给其他机构,可实现不良资产的提前变现,为不良资产处置提供空间。不过,由于监管细则非常严格,银行此前利用通道业务“假出表”的行为将受限。在不能通过信贷资产转让收益权实现不良出表的情况下,银行做该业务的动力可能不足,预计初期市场规模将有限。

目前银行业整体面临的资产质量压力仍在加大。根据银监会网站初步统计,2016年上半年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继续攀升至1.81%。而记者梳理发现,截至4日,部分地区的银监局公布了本地上半年的银行业运行情况,其中,一些地区的不良继续双升,以山东为例,该省的不良率已升至2.25%的高位。

东方金诚发布报告称,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上升趋势短期内仍难改善,且区域经济环境变化将导致不同银行资产质量加剧分化。报告还称,资产质量持续大幅下滑导致商业银行经营稳定性受到较大冲击,在极端情况下甚至会成为系统性风险产生的导火索。因此,如何处置不良贷款,化解不良贷款潜在风险,已成为商业银行保持稳健经营的首要任务。

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试点工作也酝酿已久。在今年年初召开的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监管层除了提及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之外,也提及了开展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试点工作。实际上,此前已有不少银行在实际操作中开展了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不过,此次相关细则的发布,是监管层第一次对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作出单独的严格规定。

细则规定,正常类信贷资产收益权与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应分别转让,出让方银行不能构建混合信贷资产包。这意味着将不良收益权包装成正常类收益权进行转让的行为将被严禁。

与此同时,细则还规定,开展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的,在继续涉入情形下,计算不良贷款余额、不良贷款比例和拨备覆盖率等指标时,出让方银行应当将继续涉入部分计入不良贷款统计口径;不良资产收益权的投资者限于合格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参与认购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和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

记者4日从西部某信托公司人士处获悉,作为首批在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以下简称“银登中心”)开立信贷资产登记账户的信托机构,该公司正加紧研究相关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的规则,与银行合作的相应产品也将随之公布。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方式有类似之处,不过按照目前的监管规定,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并不能实现完全的不良信贷出表。

“实际上,监管层出台相关细则的重要目的就是封堵银行利用过去那种不规范的通道业务来掩盖其真实不良的行为。因此,虽然银行通过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可提前将不良变现一些资金,但不能达到彻底消解不良率的目的,因此银行做该业务的动力或许不足。”曾刚坦言。他还说,从需求方而言,由于监管明确规定理财资金不能对接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因此,其他机构的需求也将不那么旺盛。因此,整体市场规模或十分有限。

“从过往看,利用信托模式进行信贷资产流转是主流模式,2015年占比达到64%,因此对现有信贷资产流转不会形成大的影响。同时考虑现有信贷资产流转较小,2015年仅235亿元,新规规避了套利空间,加之资产荒延续,短期新增流转需求可能规模有限。”华融信托管理部研究员袁吉伟也表示。

文章来源:http://finance.72177.com/2016/0806/411235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