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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保障购房群众尽早拿到不动产权证

2016年07月30日 22:16

每日新报记者 王月 7月29日天津市第16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7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条例》自2016 年 9月1日起施行。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

不动产单元应当有唯一编码。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体登记。

当事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立的登记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

■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期申请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的

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责令限期办理

逾期不办理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依法给予处分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

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16/0730/407051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