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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检法联合签发意见 明确拒执犯罪入罪标准
2016年07月06日 20:44针对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取证难的问题,《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收集、固定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证据,以及人民法院的执行部门认为被告人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书面审查意见,可以作为证明“被告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侵害了自诉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
天津日报记者韩雯 欠债不还,法院判了不履行,“老赖”的所作所为不仅损害了公平正义,也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破解“执行难”,昨日,市高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三家共同出台《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意见》于昨日起正式实施,明确了12种拒不执行行为将受到严厉打击。这意味着,失信“老赖”将寸步难行。
《意见》明确了公检法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的职责分工,捋顺了办理流程,明确了入罪标准,解决了涉拒执犯罪案件的证据问题,同时明确了自诉主体问题和涉拒执犯罪的管辖问题。
针对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取证难的问题,《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收集、固定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证据,以及人民法院的执行部门认为被告人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书面审查意见,可以作为证明“被告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侵害了自诉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市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长期以来,通过刑事诉讼依法追究涉拒执犯罪的主要障碍是证据问题,总的来说就是侦查机关取证难、证明标准统一难、在案证据认定难,《意见》明确了法院负有搜集、固定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涉拒执犯罪证据的职责,统一了司法机关间的证明标准,消除了侦查机关对立案后可能因为证据不足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后顾之忧。
《意见》还明确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处罚。包括12种行为: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责任编辑:wb001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16/0706/389531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