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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绛发声明反对拍卖钱钟书书信:不停止将诉诸法律

2013年05月27日 21:18

公开声明

近来传出某公司很快要拍卖钱锺书、我以及钱瑗私人书信一事,媒体和朋友很关心我,纷纷询问,我以为有必要表明态度,现郑重声明如下:

一、此事让我很受伤害,极为震惊。我不明白,完全是朋友之间的私人书信,本是最为私密的个人交往,怎么可以公开拍卖?个人隐私、人与人之间的信赖、多年的感情,都可以成为商品去交易吗?年逾百岁的我,思想上完全无法接受。

二、对于我们私人书信被拍卖一事,在此明确表态,我坚决反对!希望有关人士和拍卖公司尊重法律,尊重他人权利,立即停止侵权,不得举行有关研讨会和拍卖。否则我会亲自走向法庭,维护自己和家人的合法权利。

三、现代社会大讲法治,但法治不是口号,我希望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这一基本人权。我作为普通公民,对公民良心、社会正义和国家法治,充满期待。

杨绛

2013年5月26日

“我认为这件事情非常不妥。”102岁的杨绛先生针对“钱锺书杨绛手稿首次大规模面世并将于6月21日拍卖”一事的态度,通过本报独家专访《“通信是私人之间的事,为何要公开?”》(见本报5月22日第三版)披露以后,被各家媒体和网站广泛转载,成为读者关注的话题并引发不少争议,其中不少意见截然相左,以致有人推测该事件在法律上处于无法界定的“盲区”。

“隐私是不能被拍卖的!”清华大学法学院于今天上午召开的“名人信件拍卖的有关法律问题”座谈会明确提出,“‘拍卖钱杨信件’侵权无疑议。”与会人员包括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民法研究中心主任崔建远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申卫星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崔国斌副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程啸副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杨明副教授等宪法、民法、知识产权法等方面的专家。

这是一个新问题?

辽宁大连出版社在其出版的《记钱锺书先生》一书中擅自刊出钱锺书书信108封和杨绛书信1封。1997年5月,钱锺书、杨绛向国家版权局投诉该书对其著作权和隐私权的侵犯。国家版权局裁定:停止发行该书、封存并销毁该书的库存、对出版社罚款1万元。

与会专家认为,尽管此次“拍卖钱杨信件”一事所涉及的“拍卖”不同于上述案例的“出版”,但实质是同样的。目前,中贸圣佳拍卖公司向某些“钱学专家”和媒体提供的宣传材料,已造成钱锺书相关信件内容天下皆知,不亚于“出版”所造成的影响。

依据我国《宪法》第40条的规定,公民的通信秘密是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受法律的严格保护。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未经作者同意拍卖私人信件,势必泄露公民的隐私,导致信件中的私人信息向第三方甚至社会公众公开。对这种严重损害信件作者隐私权的行为,书信作者有权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书信所有权为收信方?

信件一旦寄达,信件的所有权是否就从写信方转移给了收信方了呢?座谈会与会专家认为,写信是出于双方沟通和交流的需要,并不意味着信件所有权发生转移,这有待进一步讨论。

“这不像赠送一本书或者一支笔那么简单,信件尤其是名人信件包含了多种权益。”比如,信件物质载体(信纸、信封)的所有权,作为文字作品及书法表现力所分别具有的著作权,信件内容所附带的隐私权等等。

与会专家认为,信件的自然属性是私人之间沟通的工具,包含了很强的私密性和对对方的信任度,即便收信方被认为拥有信件所有权,其对信件的处理也要受到三个原则的严格限制,一是不能对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进行颠覆,信件的转让不能利用和违背写信方和收信方相互间的信赖;二是不能侵害写信人的权益,信里所披露的个人私密信息不能被公开;三是信中内容可能涉及第三人,信件的处置不能侵害第三人的利益。另外,信件所有权的转换并不意味着著作权的转移,信件的发表、复制、出版权利仍归写信人及相关继承人所有。

构不成实际损失,就谈不上侵犯隐私?

“拍卖钱杨信件”中“被公开”的钱锺书信件,不仅包含了钱锺书、杨绛及收信方李国强大量的个人信息,还涉及钱锺书对历史和学人的臧否。目前有一种观点认为,这种公开很“适度”,并没有损害钱先生形象。有关法律专家认为,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申卫星指出,这些信息未必是“好”的和“不好”的,也未必要构成实际损失,只要是个人的观点,本人没有公开的意愿的话,就构成隐私。

对本次拍卖涉及的信件,钱先生和杨先生显然没有公开意愿。一封写于1981年的信中,钱先生在评论《红楼梦》两个版本的英译本时说:“而此老实话亦不能公开说。”杨绛先生于20日得知拍卖消息时,很是吃惊:“通信往来是私人之间的事,为什么要把它们公开?”

与会专家认为:隐私权不是一个物质概念,而是精神概念。隐私是不能被拍卖的,否则将造成人际关系紊乱和社会规则混乱,法律是用来维护社会秩序的,中国绝不可以开这个“口子”。

拍卖公司有权展示委托人提供的古董等拍品,但对于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名人信件,其展示就有可能在泄露信件隐私的同时,侵害到写信人的著作权。

拍卖是对钱杨的尊重?

中贸圣佳拍卖公司曾表示,“本意是出于对钱锺书和杨绛的尊重,书信及手稿具有非常重要的文献价值和文学研究价值。”

商业公司对文化的关注当然是好事,但座谈会与会专家表示:要谈尊重,首先要尊重法律,尊重隐私,尊重写信人的个人意愿。“钱先生和杨先生是社会的良心,如果他们的基本权益都得不到保护,谈何尊重?”

座谈会与会专家指出,著作权有年限,但隐私权没有期限。有些隐私之所以得不到保护,很大的一个原因是没有相关权益人诉诸法律。 (驻京记者江胜信)

文章来源:http://ent.72177.com/2013/0527/38585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