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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绛声明反对拍卖钱钟书书信 法学界呼吁禁止
2013年05月27日 21:17近日,北京某公司宣布将在北京举办“《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专场”拍卖会。届时,66封钱钟书书信和《也是集》手稿,12封钱钟书夫人杨绛的书信和《干校六记》手稿,6封钱钟书女儿钱瑗的书信将被拍卖。消息一出,当事人杨绛发表公开声明,明确表示“坚决反对”(见另条)。此事也引发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今天上午,清华大学法学院召开“名人信件拍卖的有关法律问题”研讨会。与会专家指出,私人信件涉及作者的隐私权、著作权等多种合法权益。擅自拍卖私人信件,会严重侵害这些权利,影响正常的人际交往秩序和法律权威。
研讨会围绕私人信件拍卖引发的诸多法律问题展开讨论。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振民,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清华大学民法研究中心主任、教育部“长江学者”崔建远,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申卫星,清华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崔国斌,北京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助理杨明,清华大学法学院民法专业程啸等民法、知识产权法和宪法领域的权威专家发表了各自观点。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未经作者同意,拍卖私人信件严重侵害作者及他人的隐私权和著作权,违反公序良俗,应当依法禁止。
专家指出:
一、拍卖私人信件侵害作者的隐私权。私人信件本质上是个人之间基于相互信任进行的私密通讯,涉及作者和他人的隐私。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未经作者同意拍卖私人信件,势必泄露公民的隐私,导致信件中的私人信息向第三方甚至社会公众公开。对这种严重损害信件作者隐私权的行为,书信作者有权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拍卖私人信件侵害书信作者的著作权。书信的著作权(包括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等)属于书信的作者,不因信件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收信人或拍卖公司在拍卖过程中,为达到宣传推广之目的,势必向社会公众展示信件原件或复制件,或者向公众提供该信件内容全部或部分的复制件。这些行为都侵犯了书信作者依据《著作权法》第10条所享有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等合法权益。
三、拍卖私人信件违反公序良俗。私人信件的性质特殊,体现了发信人对收信人的个人信赖。收信人虽然对信件享有所有权,但是并不能随意处分这些信件。收信人在行使所有权时,应当尊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伤害发信人对自己的信赖,不得侵害发信人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公开拍卖私人信件,明显违反这些法律原则。
四、拍卖私人信件侵犯公民的通讯秘密权。依据《宪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公民的通信秘密是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受法律的严格保护。未经许可,拍卖私人信件势必侵犯宪法保护的通讯秘密权。
五、保护私人信件作者的合法权利是各国立法和司法的通例。很多国家都通过立法和司法严格保护书信作者的隐私权、著作权和通讯秘密权,以捍卫法律的权威,维护正常的社会交往秩序和道德价值观。
保护作为个人隐私存在的私人信件,不仅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建设诚信社会的要求。“其实不仅仅是钱钟书先生和杨绛先生,每个人都是潜在的受害者。如果对此类行为不加以制止,那么人们将不敢坦诚交流、不能树立信任,社会交往的规则就被彻底打乱。保护钱先生、杨先生,也就是保护每一个人。”与会专家为此呼吁,如果允许这种侵权行为发生,这将向全社会发出一个非常危险的信号:在中国,他人可以随意侵害其他公民非常私密的个人信件及其隐私!这必将摧毁人与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使得人人自危,不敢坦诚交流。在当下,法律必须向全社会发出强有力的正确指引,引导所有公民在行使个人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能损害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杨绛公开声明
近来传出某公司很快要拍卖钱钟书、我以及钱瑗私人书信一事,媒体和朋友很关心我,纷纷询问,我以为有必要表明态度,现郑重声明如下:
一、此事让我很受伤害,极为震惊。我不明白,完全是朋友之间的私人书信,本是最为私密的个人交往,怎么可以公开拍卖?个人隐私、人与人之间的信赖、多年的感情,都可以成为商品去交易吗?年逾百岁的我,思想上完全无法接受。
二、对于我们私人书信被拍卖一事,在此明确表态,我坚决反对!希望有关人士和拍卖公司尊重法律,尊重他人权利,立即停止侵权,不得举行有关研讨会和拍卖。否则我会亲自走向法庭,维护自己和家人的合法权利。
三、现代社会大讲法治,但法治不是口号,我希望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这一基本人权。我作为普通公民,对公民良心、社会正义和国家法治,充满期待。(通讯员刘梦 记者邓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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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ent.72177.com/2013/0527/38583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