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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医患药企政府共出钱建赔偿基金

2013年05月27日 20:38

日益加剧的医患矛盾已成为目前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一大瓶颈。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台州医院院长陈海啸近日建议,建立全社会医疗伤害风险管理模式,更好地保证医患双方权益,化解医患矛盾。

据介绍,医疗伤害风险是指在医疗诊治过程中,由于可能出现的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医疗意外给受治者带来的人身伤害甚至死亡的风险。由于医疗行业是一个高科技、高难度的高危行业,客观上必然存在着一定的意外或死亡率,使得任何临床医学活动都存在着医疗伤害风险的可能,而且这种风险一旦出现往往具有风险水平高、事先难预测、其损失频率及程度难测量、后遗症多、处理难的特点,这也就加大了对医疗损害风险管理的难度。

陈海啸所说的医疗伤害风险管理,是为了有效降低医疗损害风险对医疗机构带来的威胁,给予患者权益充分保障,提高医疗质量和效率,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而进行的管理。

据了解,我国医疗损害风险管理在20世纪90年代前基本实行国家统包统揽的做法。发生医疗损害风险事故最终由国家承担,医患之间的医疗纠纷并不突出,医疗伤害风险管理未被医疗部门所重视。随着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深入,患者无偿享用公共医疗卫生资源的时代已逐步被国家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患者承担部分医疗费用的制度所替代。在这样的背景下,患者更加重视自己生命权的维护,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无论是从质量还是从数量方面都有较高的要求。

“在新型医患关系未确立之前,医患矛盾、医患纠纷问题日益凸显,医疗伤害风险管理问题也就被提到医疗机构日常管理工作上来。”陈海啸指出。

陈海啸说,我国的医疗机构在进行医疗伤害风险管理方面主要采取了医疗机构自保和投保商业医师责任保险两种形式防范和处理医疗伤害风险。医疗机构自保模式虽然在医疗机构内较好地体现了医务人员之间“互助共济”思想,但在我国医务人员收入有限的情况下,基金规模很小,同样也很难抵御较大的医疗损害风险。借助商业保险的力量来有效化解医疗损害风险不失为一种好办法,但因医疗损害风险在我国缺乏相应的基础统计数据,保险公司无法精确计算其风险损失概率,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保险公司只能采取高估风险的做法,提高保费,缩小承保面。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在医疗伤害风险管理中应发挥积极作用。”陈海啸说,卫生事业是关系国民身体生命安全的重大事业,其可能面临的风险很难完全由医疗机构和社会承担解决,需要政府大力支持。政府应从法律制度的健全、财政税收制度的完善、加强风险意识的宣传等方面进行支持,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强制要求医疗机构和义务人员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合理制定赔偿标准,公正处理医疗纠纷,为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政策、法律环境。

陈海啸建议,全社会应参与建立以商业保险形式管理,医疗机构、患者和社会相关利益方出资为主,政府补贴为辅的社会化管理模式。

“根据我国医院类医疗机构具有服务面广,医疗损害风险大,总赔偿额和单例事故赔偿额高等特点,对医疗损害风险的抵御需要借助专业管理部门的力量。因此,对医院类医疗机构医疗伤害风险的管理,可采取以商业保险形式管理,医疗机构和社会相关利益方出资筹集为主,政府补贴为辅的社会化管理模式。”陈海啸说,医疗伤害风险基金的筹集要体现“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和“政府支持、互助共济”的思想。医疗损害风险赔偿基金可由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医疗用药和器械供应商、政府、患者五方共同承担,集中到保险公司,借助保险公司的专业管理优势对保险基金进行运作管理。保险公司应成立专属机构,设置专门人员,建立医疗伤害风险赔偿保险基金,通过基金的筹集和运用对医疗伤害风险进行管理。

鉴于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医疗机构和相关筹资参与方情况复杂,可能发生的医疗伤害风险机会和风险承受力差异较大。陈海啸认为,应合理分类筹资参与方,差别对待。

“对医疗机构和相关筹资参与方进行分类,采取差别处理医疗伤害风险的社会化管理方式。如医疗机构分类标准可按其性质、行政隶属关系、级别等进行分类;医务人员可按岗位、职称和历史记录进行分类;患者则可根据疾病类型、严重程度和基础生理条件分类;医疗用药和器械供应商则可依药品和器械治疗目的、作用部位、安全性和销售额等分类。”陈海啸说。

他山之石

国际上医疗损害风险管理较好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大致有以下几种模式:

1、以美国为代表的商业保险公司模式

美国实行强制性医疗责任保险,主要实行商业保险转嫁的方式。医院和医生都必须分别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医生按所在岗位的风险大小缴纳保费,每年支付的保险费约占其年收入的10%左右,个别高风险岗位如外科和妇产科的医生缴纳的保费则更高。突出的问题就是医疗诉讼巨额赔偿不断增加,医患纠纷加剧,使保险公司的赔偿远远胜过其收取的保险费,迫使保险公司纷纷增加保险费,致使原有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和医疗损害赔偿制度面临崩溃的危机。

2、以新西兰为代表的多方共担组建医疗损害赔偿基金模式

新西兰采取的是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和政府共同出资成立医疗损害赔偿基金,用于对可能发生的医疗损害风险进行赔偿的制度。医疗机构按其员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医疗损害赔偿金,医护人员根据其所在岗位、从业时间等的不同按一定收入的比例缴纳,不足部分由国家补贴。

3、我国香港地区政府主导的模式

医疗机构和医师的医疗损害风险赔偿主要依靠政府投入解决,但其采取的运作方式是由商业保险来完成。采取医疗机构和医师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医疗责任保险,保费由特区政府支付,发生医疗损害赔偿时,经相关的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再由法院审理判决,赔偿费用最终由保险公司支付给受害者。(张媛辑)

文章来源:http://life.72177.com/2013/0527/38542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