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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安开始受理9个省市外地人补换身份证业务

2016年07月01日 20:58

天津日报记者 赵荣君 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天津公安机关开始受理北京、上海、江苏、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等9省市户籍人员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业务。

2015年6月,天津公安机关作为全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试点之一,与河南省公安机关结对开展试点工作,累计为2400余名在津长期居住、工作、学习的河南省户籍人员办理了居民身份证。截至目前,天津市各区县都设立了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自7月1日起,北京等9省市户籍人员在天津市办理居住证、蓝印户口的及在天津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可在天津市公安机关办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手续。

下一步,天津市公安机关将抓紧与其他省市协调对接,继续扩大异地办证受理地区,并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温馨提示

1.群众办理换领和补领手续时,需携带居住证、蓝印户口或学生证,换领居民身份证的还需携带原居民身份证。办证人需在受理点现场核对信息、采集人像和指纹信息、缴纳证件工本费,选择领证方式。异地办证和天津市民享受同城待遇。办理手续后,可在20个工作日后到指定地点领取证件,急需用证的群众可以自愿办理邮政速递服务,邮政速递企业将在10个工作日内将证件邮寄到办证人指定地点。同时,群众可在工作日9点至17点拨打天津市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咨询电话(022—24342657)查询制证进度。

2.按照公安部的要求,临时身份证不能异地办理,对因丢失、被盗或忘记携带居民身份证急需登机、乘火车、住旅馆的人员,可到机场、火车站派出所和旅馆辖区派出所开具临时身份证明,用于当次乘机、乘火车和入住旅馆。另外,对有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违法行为记录的人员,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申请;对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申请。

3.天津市各居民身份证受理点均已开通了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业务,群众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可以办理挂失申报手续。丢失证件被群众捡拾上交公安机关的,公安机关将核实人证一致后发还证件;对于证件查无下落的,公安机关将在“全国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系统”为群众挂失申报,由公安部向用证部门提供核查服务。在此,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捡拾到他人居民身份证后,应当及时上交公安分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或派出所,防止证件流入不法分子手中,给证件持有人带来安全隐患。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16/0701/385386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