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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协会收紧基金公司和专户备案监管

2016年06月24日 17:14

【财新网】(记者 张榆) 财新记者独家获悉,基金业协会在6月23日向基金公司及专户子公司下发了一份加强基金公司及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通知,较此前更严格规定了具体备案时间节点,并对清盘备案、证券账户开立等几个细节地方有所修改。

一位基金公司风控副总对财新记者表示,从通知整体来看,较目前并未有明显的收紧动作,但确实在几个细节方面有所加强和明确。“一方面加强规范,另一方面可能也有控制规模的意图。”

对于这份《关于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专户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的具体修改部分,一位熟悉基金公司备案流程的人士对财新记者表示,《通知》一个比较大的变化是对为资产管理计划开立证券期货交易账户的时间进行了要求,资产管理人必须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并取得备案证明方可开立。而此前,没有生效备案前就可以开立证券期货账户。

此外,《通知》也明确了发生资产管理计划到期终止清算或者提前终止清算的备案时间,需要在清算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备案。但此前并未有如此明确和严格的时间限制。“过去的清盘备案经常会大于5个工作日,”上述基金公司人士表示。

根据《通知》,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但上述基金公司人士表示,此前并未有如此明确的时间节点,这一次明确量化了要求。此外,过去公司是在签订合同时进行备案,但在拿到起始运作书后才进行生效备案,目前这一块儿相对模糊,后期公司进一步讨论。

一对多产品的备案要求则与过去要求一样,即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始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进行初始备案,并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想基金业协会进行生效备案。

此外,《通知》中也明确对资产管理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基金业协会备案。

基金公司需要与其专户子公司则需要做好业务隔离,不得混同操作备案账号。

具体提交的备案材料,较此前并没有太大的变化。唯一明显的不同是在一对多产品备案材料清单中,由督察长出具的《合规意见》在初始备案时就需要提交,而此前这一文件是在后期生效备案中才需要提交的。初始备案在产品签订合同时提交,而生效备案往往需要等资金到帐后代开始提交。

一位基金公司副总表示,虽然《通知》并没有明显收紧,但也是加强监管的一个信号。

在这份《通知》最后提到,基金业协会可以通过书面审核、问询、约谈等方式对备案材料内容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对于存在延迟备案、备案信息不准确、备案材料不完整、合规性问题等情形的,基金业协会将给予谈话提醒、书面提醒、要求限期改正以及暂停备案等纪律处分,同时上报监管机构。“保留了主观收紧的可能性及可行性,”这份基金副总表示。

文章来源:http://finance.72177.com/2016/0624/377854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