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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出工伤维权 企业拒不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

2016年06月08日 23:55

天津日报记者 房志勇 一起劳动保障部门已经开具处理意见的工伤事故,为何执行难?企业和工人都想维护自身利益,可整个过程,怎么少些人情味儿呢?

出了工伤需要自己垫付医疗费;企业拒不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却要员工签订一次性医疗赔偿协议。这样一家企业,你会去吗?市民朱先生遭遇的就是这样一家“理直气壮”的企业。

6月6日下午,朱先生再一次来到天津市恒博拓远液压设备有限公司,索要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人事部门负责人秦女士称:“既然已经走了劳动仲裁,那就按程序走吧,没什么可谈的。”这意味着,从2月19日工伤到现在,左手无名指少了一截的朱先生,没有拿回家一分钱,相反,还垫付了4000元医药费。

由于涉事公司拒绝接受采访,我们只能根据朱先生的讲述还原事情的经过:

2月19日上午10点,坐落在北辰区宜兴埠镇工业区的天津市恒博拓远液压设备有限公司车间内,钳工朱先生的手指被机器割伤,当天在天津医院进行了“左环指远节基底以远截肢”(即无名指最末节)。“到3月份申请报销的医药费7308.5元,其中我自己垫了4000元。”

按照北辰区劳动部门的记录,工伤发生后,企业也按时申报了工伤。然而,接下来发生的,完全出乎朱先生的预料:“5月12日,单位人事部通知我去上班,我让他们看到伤口没有愈合,需要申请工伤假期延期,同时希望拿回自己的材料去做伤残鉴定。可是人事部秦女士称,领回材料的前提是自愿签署一份8000元的一次性医疗补偿协议、企业可以为我多缴两个月保险,同时解除劳动关系(合同11月底到期,员工手里没有合同)。”朱先生当场明确拒绝,因为如果不做伤残鉴定,就拿不到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今后的就业和申请社会救助也都会受影响。

记者了解到,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科后来帮助朱先生补开了被公司扣押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2月19日至5月18日),如果加上一个月的延期,公司共应向朱先生支付四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

记者第一时间拨通了恒博拓远公司的电话,办公室的刘女士称:“我们从没说过要和朱先生签署一份私了的协议书,就是通知他工伤假期将至让他上班。”至于为何一直没发工伤期内的工资,刘女士的解释是:“企业一直是发现金,因为没人为朱先生代领,而且他还要办工伤延期,所以就想等最后一起补发。”

记者拨打天津市人力社保热线电话12333,被告知如果当事人所说的相关证明材料被用工单位强行扣留,可以报警解决。企业不给员工劳动合同、强迫受伤职工签署一次性赔偿协议均违反了劳动法,职工可保留证据向所属劳动稽查大队投诉。

据了解,到5月26日,朱先生已经分别从医院和工伤科补齐了相关材料,递交了停工留薪延期以及伤残鉴定的申请。同日,朱先生拿到了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6月23日开庭仲裁。

5月27日,记者曾随朱先生来到恒博拓远公司,见到了电话中的刘女士,然而此时,刘女士的回答是:“我们公司决定不接受采访。劳动仲裁书收到了,我们到时候会去的。”

截至记者发稿时,恒博拓远公司拒绝再和朱先生本人对话。事故发生至今,除垫付的医药费外,公司未支付一分钱,包括事发当月工资。目前,朱先生全家三口仅靠妻子2000多元的工资维持生活。

记者从北辰区劳动部门了解到,恒博拓远公司目前有14人参保,仅今年以来,已经上报2起工伤,朱先生也在其中。记者还了解到,即使劳动仲裁结果对朱先生有利,企业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朱先生何时才能拿回属于他的钱呢?

记者将继续关注朱先生的维权进展。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16/0608/364828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