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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琐男闯女厕抢走女子手机 判有期徒刑3年4个月

2016年05月15日 23:20

每日新报记者张家民 胆大猥琐男居然在妇女如厕方便时,进入女厕所实施抢劫。检察机关以抢劫罪对该男子提起公诉。庭审中,该男子称自己没有拉拽被害人,自己的行为不属于抢劫犯罪。但静海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在被害人如厕时突然闯进的行为,必然会造成被害人的恐惧,该闯进行为本身即具有威胁性,其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时,无论强取还是被害人主动交出,均属于抢劫性质。

2015年6月29日22时许,男子卢某在天津静海区某公共厕所内方便时,听到隔壁女厕所有声响,遂产生去女厕所抢东西的想法,后其进入女厕所。正在女厕所方便的李某某见其进入厕所,起身欲走,卢某上前将李某某控制,强行从其手中抢走手机一部,之后逃跑。李某某将被抢遭遇告诉其丈夫后,其丈夫拨打110报警。民警经工作于12月10日在静海区某电动车维修部将卢某抓获。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案发后,被抢手机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庭审中卢某辩称,其记不清在抢手机过程中是否拉拽被害人的胳膊,其印象中没有拉拽行为。但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实,其发现一陌生男子进入女厕所时,起身欲走,该男子首先用手抓住她两个胳膊的小臂,然后用右手抢走了其右手中的手机。卢某在公安机关的二次供述中亦称,其一只手抓住被害人的胳膊,一只手抢走了被害人的手机。法院认为,被告人的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其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从另一方面看,被告人在被害人如厕时突然闯进的行为,必然会造成被害人的恐惧,该闯进行为本身即具有威胁性,并足以对被害人形成精神威慑,其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时,无论强取还是被害人主动交出,均属于抢劫性质,故其相关辩解不影响抢劫罪名的成立。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卢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16/0515/333718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