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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前东家"名声不好" 告百度讨"被遗忘权"

2016年05月08日 13:10

(原标题:男子告百度讨“被遗忘权”败诉)

因前任东家“名声不好”,男子任某将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告上法庭,要求删除与前任东家相关的搜索关键词和链接,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及相关经济损失每月5万元。记者昨日获悉,任某的诉求在一审二审中均被驳回。

任某诉称,其是国家高级人力资源师、著名管理设计大师。从2015年初开始,其连续在百度网站上发现自己的名字被搜索时,会弹出“陶氏教育任XX”“无锡陶氏教育任XX”等字样的内容和链接。

任某认为,其虽曾与陶氏教育有过短暂合作,但早已没有联系。另外,陶氏教育被很多人发帖骂成是骗子,这种关联也给自己打上了“骗子”的标签。在2015年3月12日,自己的新工作都因此被解除了合同。

对此,百度认为,其只是提供了网络搜索服务,该类搜索结果是因了百度的“关键词相关搜索”技术,能给网民提供更切实、更丰富的结果,技术是中立的,随着网民输入关键词及其次数的变化,搜索结果也会自动更新。

在搜索过程中,百度没有任何人为参与,没有侵犯任某的姓名权,搜索的关键词及其链接,也没有侮辱或是诽谤任某。

海淀法院审理认为,相关搜索词系由过去一定时期内使用频率较高且与当前搜索词相关联的词条统计而由搜索引擎自动生成,并非由于某网络服务公司人为干预。某网络服务公司在“相关搜索”中推荐涉诉词条的行为,明显不存在对任某进行侮辱、诽谤等侵权行为。“任某”的字样在相关算法的收集与处理过程中就是一串字符组合,并无姓名的指代意义,显然不存在干涉、盗用、假冒本案原告任某姓名的行为。任某在本案中主张的应“被遗忘”(删除)信息的利益与任某具有直接的利益相关性,而且,其对这部分网络上个人信息的利益指向并不能归入我国现有类型化的人格权保护范畴,只能从一般人格权的角度寻求保护,但是由于任某主张的该利益不具有正当性和受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不应成为侵权保护的正当法益,故判决驳回了任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一审宣判后,任某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审理后驳回了任某的上诉。

>>法官说法

我国公民尚无“被遗忘权”

据该案法官介绍,“被遗忘权”一般是指按照有关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网络用户有权要求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在搜索结果页面中删除自己名字或相关个人信息的权利。

2014年5月13日,欧盟法院作出了确认普通公民对个人信息拥有被遗忘权终审裁定,进而在欧盟范围确立了被遗忘权。

目前,我国民事权利体系中尚无该项法定权利,国内学术界也对这项所谓的“权利”的法律性质、是否应受到保护、保护的法律渊源及路径、保护的法律标准等重要问题并未形成主流学术意见。

文章来源:http://tech.72177.com/2016/0508/324936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