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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离奇执行案调查
2013年05月20日 09:36“亲戚朋友,还有律师,都说我的官司赢定了,让我等好消息。”官司打了四年多,赵女士感觉很累,但她依然精神抖擞,说起话来铿锵有力,“邪不压正,我心里有底气”。
一审的时候,赵女士败诉了,但她以为终审会赢得官司。她的“底气”源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法院曾两次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将案件发回朔州市平鲁区法院重审。虽然平鲁区法院三次审理都是一个结果,但赵女士坚信,一起简单明了的承包合同纠纷,就连普通老百姓都能分辨出是非曲直,法院难道不会秉公裁判?
“没有收到终审判决书,却收到了平鲁区法院的强制执行通知书。”赵女士感到纳闷,作为全国劳模、朔州市人大代表,她都懵了,“法院这是唱得哪出戏?”
实在忍不住了,赵女士就给朔州中院院长侯晓东写了一封举报信,举报一审法院“滥用职权,违法办案”。
“我不怕得罪人,我要公开举报。”4月21日,赵女士告诉记者,“我是心底无私天地宽。今年4月,朔州市两会期间,有人让我‘闭嘴’,不要举报了,我就告诉他们,我不仅要举报,还要大张旗鼓地举报,我不仅向中院院长举报,还要向最高法院举报,向检察机关举报,不管涉及哪些机关、哪些人。从某种意义上讲,我也是为司法公正做贡献。”
一审法院程序违法
赵女士将一审法院(平鲁区法院)的程序违法分成两个阶段,一是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一审法院没有查清。也就是说,原告“告不着”赵女士,因为“合同约定的400多万元款项已经退给原告的合伙人了,这笔款项如何分配,是原告与合伙人之间的事情,已经与我无关了。”
“合伙人之间发生纠纷,作为合伙人之一的原告不去问合伙人要钱,却反过来起诉赵女士,这显然是错误的,也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的规定。”山西焦点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晓冬是赵女士的律师,他告诉记者说,“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把全体合伙人当做‘一个人’参与诉讼。”
“一审法院的这个违法情况,已经被二审法院的两次裁定所认定。”李晓冬律师介绍说,“2009年5月,原告抛开其他合伙人,单独提起诉讼,平鲁区法院判处赵女士退还原告250万元,赵女士上诉后,朔州中院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发回重审。2010年11月,平鲁区法院又作出了与原审一样的判决,赵女士又提起上诉,朔州中院认定平鲁区法院重审过程中仍未纠正违法,再次发回重审。一年后,平鲁区法院将另一合伙人列为第三人,再次作出了与原审一样的判决。”
“法院将合伙人当做第三人参与诉讼明显是错误的。”中国社科院诉讼法博士后郭华说,“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人’与‘第三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一审法院给混淆在一起了。”
记者在朔州中级法院的两份裁定书上,发现有认定平鲁区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的字样。
“反复发回重审,一再作出违法判决,我举报一审法院‘滥用职权,违法办案’,这有错吗?”赵女士愤愤不平地说。
人民陪审员的“双重”违法
赵女士举报一审法院第二个违法与人民陪审员有关。“这个问题大了,我希望有关部门追查一下,这样明显的违法,怎么就没人管!”
朔州中院第二次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时,“整个开庭过程由审判长孟文吉一人审理,但判决书上却出现了两位人民陪审员的名字,这两位人民陪审员根本没有到庭。”李晓冬律师参加了整个庭审,他告诉记者说,“开庭前,孟文吉对我说,这个案子已经发回两次了,按照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要另行组成合议庭,现在民庭的法官就剩下我一人没有参与审理了。”
李晓冬律师认为,两位陪审员没有到庭参加审理案件,却赫然出现在判决书上,这是明显的程序违法。“赵女士举报后,朔州中院追查下来,平鲁区法院说,监控录像没有了。”
记者在平鲁区法院编号为“(2011)平民初字第185号”判决书上,看到了两位人民陪审员的名字:高峰、王翠英。书记员是任兴枝。
“高峰在我们法院刑庭工作,王翠英在法院管网络,任兴枝是民二庭书记员。”平鲁区法院院长李志刚对记者说,“2011年,他们三人都报名参加了人民陪审员资格考试,成绩很好,当年我们共提请平鲁区人大常委会任命了25名人民陪审员。”
李志刚院长坦诚地说:“由于待遇低、工作忙等原因,其他人民陪审员很少使用,用得最多的就是这三名在法院工作的人民陪审员。中西部地区,法院人才短缺,大量的案件是法官独任审理。”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五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应将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核。上一级人民法院主要审核人民陪审员的任职资格。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高峰、王翠英、任兴枝等三人不符合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属于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情形,两级法院竟然一路绿灯,人大常委会也予以任命了,这不是严重违法吗?”赵女士越说越激动,“想想都后怕,高峰、王翠英、任兴枝等三人参与审理的所有案件,不都是违法吗?难道平鲁区法院院长不知情吗?”
执行通知书也违法了
“我认为,朔州中院会彻底纠正平鲁区法院的违法行为,就耐心等待中院的终审判决。”让赵女士始料不及的是,“没有收到终审判决书,却收到了平鲁区法院的强制执行通知书。”
赵女士的说法,得到朔州中院研究室主任刘文德的“认可”:“她是被告,没有拿到终审判决书。是原告拿到判决书后,到平鲁区法院申请执行的,平鲁区法院就立案执行了。”
记者看到了平鲁区法院编号为“(2012)平执字第72号”执行通知书。这个通知书说,“我院于2011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1)平民初字第185号判决书,已于2012年7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7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我听说法院已经执行了,就到朔州中院要二审判决书,书记员让我‘把日期往回写,与原告拿判决书的日期相一致’,我拒绝了。”李晓冬律师也感到非常不可思议,“法院执行依据必须是生效裁判,现在判决没有生效,法院就提前执行了,这是明显的程序违法。”
对此,赵女士在举报信中说,平鲁区法院“办人情案、腐败案的事实昭然若揭”,“这样简单的法律常识都不懂,怎么能公正执法?”
但朔州中院研究室主任刘文德却有不同看法。“二审判决什么时间生效,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我在网上查了一下,有的说是判决一旦作出就生效,有的说是送达后才生效。”
刘文德主任的意思是,如果二审判决一旦作出就生效,平鲁区法院的执行就是对的;如果是送达后才生效,平鲁区法院的执行就是错误的。
按照刘文德主任的思路,记者在百度上检索“二审判决何时生效”,搜到一篇文章,标题是“从民事诉讼法立法目的和原则浅论二审判决的生效时间”。文章说,由于现行民事诉讼法对二审判决的生效时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而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存在着二审判决未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各地法院对二审判决的生效时间看法不一,主要有作出生效说(二审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宣判生效说(二审判决一经宣判即发生法律效力)和送达生效说,致使各地法院执行案件的受理标准不一致。
那么,二审判决书没有送达,法院就开始执行,这种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此,记者采访了中国社科院诉讼法博士后郭华。“判决书没有送达就执行,肯定是程序违法!”
曾在中级法院当过民庭庭长的郭华认为,判决书送达后才能进入执行程序,这对法官来说是个常识。“当事人连判决结果是什么都不知道,你就进入执行程序,这是一个连普通百姓都能甄别对错的常识,法官却振振有词,实在不应该。”
“我给侯晓东院长写了举报信后,中院下了裁定,将平鲁区法院的执行通知书给撤销了。”赵女士告诉记者,“我在举报信中说,不仅执行错了,判决也错了。”
朔州中院研究室主任刘文德也证实,平鲁区法院的执行通知书被撤销了。
终审判决书未送达执行已开始,类似案件如何善后?2011年5月28日的《南方日报》有一篇报道说,雷州市的颜某和周某打官司,雷州市法院和湛江中院分别做出一、二审判决。在颜某没有收到湛江中院判决书的情况下,雷州市法院就急于执行了。“日前,广东省高级法院发出《民事裁定书》,将案件发回湛江市中院再审。”
“朔州中院分管副院长对我说,对案件进行再审。”赵女士有点无奈地说,“如果再发回一审法院审理,又是一个马拉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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