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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难在哪? 互联网渐成侵权重要场所

2016年04月30日 22:31

知识产权保护难在哪?

天津日报记者 徐丽 实习生 丁敏潇 “我”拍的照片在“你”的微博里,“哆啦A梦”形象贴满山寨书包,网上观看“抢先版”影视剧……

知识产权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要为创新提供更好的环境,需要足够力度的知识产权保护,才能让创新的动力与热情得到激发与鼓励。

2015年,天津法院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887件,同比上升40.08%。虽然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越来越大,但不可否认的是,各类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侵权容易维权难”的现象屡见不鲜。

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记者走访了和平区人民法院(市内六区唯一管辖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深入了解知识产权保护背后存在的困难。

难点一 举证难度大

[案例]

首例确认可信时间戳证据效力判决,为举证提供便利。

许多网友在发微博、微信朋友圈时,往往会配有一张图片,这张图片或是自己拍摄的,或是从网上随便下载的,但大家很容易忽略的是,使用这张图片可能构成“侵权”。

日前,和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结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并做出天津首例确认可信时间戳证据效力判决。

美国GettyImages,Inc.是全球最大的图片供应商,在120多个国家以网站授权形式开展销售服务。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为美国Getty在中国境内唯一的代理商,依法享有相关图像素材在我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并有权就相关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近日华盖公司起诉天津某文化企业,称其所属书院在发布新浪微博时,未经许可使用了自己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是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本案主审法官刘静介绍,在以往的举证过程中,当事人多将经公证处公证后的文件作为证据,公证费费用不菲,且历时较长。

本案中,原告提交了两份可信时间戳证据,用以证明其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及被告存在未经许可使用的侵权行为。

在多数人的知识范畴里,“时间戳”还是一个新概念。简单来说,时间戳是一种电子凭证,用来证明某个电子文件的申请时间以及确保其内容的完整性。

华盖公司提交的两份可信时间戳证据为:美国Getty及华盖公司官方网站载有涉案图片的时间戳认证保全(附时间戳网站资质证明);被告微博截屏视频及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证明被告侵犯原告著作权权利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华盖提交的两份时间戳文件,系由有资质的第三方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加密并做出认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应属于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的数据电文,因此能够作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据原件,可以与其他传统证据一起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综合考虑华盖提交的其他证据,可以认定其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且涉诉书院未经许可使用了涉案图片,应承担相关侵权责任。

考虑到该文化企业为非盈利性企业,其主办的网站具有公益性质,酌定被告赔偿华盖经济损失2000元。

“时间戳证据较以往的公证证据,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等先天优势,法院对时间戳证据效力的确认间接地为当事人举证提供了便利。”刘静说,这种当事人自助取证的方式省时、省钱,不可篡改,能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存在问题]

互联网逐渐成为侵犯知识产权重要场所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引发了全社会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交易方式的巨大变化,同时互联网也逐渐成为侵犯知识产权的重要场所。

记者在网上搜索华盖公司信息时,发现其近年来掀起了一场持续的维权风暴,向中国各企业发起数千起诉讼,并且大部分诉讼都是以华盖公司胜诉或者调解结案。

不少人对华盖维权行为动机提出质疑,有网友甚至总结出如何应对华盖诉讼的方法,其中得到普遍“认可”的便是利用举证的难度(如公证证据耗时长)来拖延诉讼时间。

暂不论华盖公司动机如何,数千起案件中,毋庸置疑的一点是,被告企业确实存在未经许可,做出侵犯图片权利人著作权或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梳理公开的华盖公司案件信息,发现其在维权过程中,举证方式不断发生变化,以往多出具公证证据,近两年来,开始出具可信时间戳证据,如2015年4月,北京做出的首例确认可信时间戳证据效力判决也是华盖公司诉某企业侵权。

[相关建议]

运用互联网思维研究新出现法律问题

和平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中,网络侵权案件占80%以上,传统的案件已经少之又少。此外,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还伴随出现许多新类型案件,比如,网络域名纠纷,通用网址纠纷,因开发计算机软件、搭建网站、开发手机APP软件引发的技术合同纠纷等。

例如,有的当事人对互联网及软件开发的相关知识并不了解,却在一些网络平台及网络科技企业的营销宣传下,购买“关键词”进行投资,希望通过转让上述“关键词”及其产品来获得高额回报。但是当前,我国互联网市场中的“关键词”主要还是作为搜索工具使用,其投资价值无法得到体现,传言中的上百万或是上千万回报更是子虚乌有,因此,大家对自己不熟悉的领域,一定要理性投资。

知识产权本身就是一种无形的资产,进行权利认定时就具有专业性较强,难以认定的特点,加之在网络空间,知识产权的载体表现为数字信息,并非人们可以直接感知的数据和影像,这种资源的不确定性更增加了权利认定及取证的难度。所以,就需要业内人士更深入更下功夫研究新出现的法律问题。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16/0430/317830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