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纸张 字号选择:超大 行高 带图打印 返回原文

首页 > 资讯中心 天津

敲诈老总2.35亿案一审宣判 爱玛原副总裁判20年

2016年04月30日 21:43

每日新报记者 张家民 邵红霞 日前,静海区人民法院对爱玛原副总裁顾某某敲诈勒索罪、职务侵占罪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法院两罪并罚,判处顾某某有期徒刑二十年。法院认定,顾某某敲诈国内最大电动自行车制造品牌爱玛的创始人张某2.35亿元人民币。这是天津乃至国内至今为止敲诈勒索犯罪既遂金额最高的一起案件。

法院查明,2011年9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顾某某为满足其个人挥霍需要,采取打电话、发短信等多种方式,通过威胁、恐吓张某及其家人的安全、向天津爱玛和无锡爱玛供货商及经销商散布张剑和公司的谣言、向税务机关举报无锡爱玛偷漏税问题等手段,多次向张某索要钱款共计2.35亿元。

法院还查明,顾某某利用担任无锡爱玛总经理的便利,指使其私人助理将已交无锡爱玛保管但尚未过户江苏某公司的房产证、土地证从无锡爱玛财务人员手中要走,并用该证作抵押,以该公司名义于同年11月从典当公司贷款3000万元,供顾某某个人使用。

法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要挟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故以敲诈勒索罪和职务侵占罪判处顾某某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万元。责令被告人顾某某退赔违法所得2.61亿元,其中退赔被害人张某2.31亿元,退赔无锡爱玛车业有限公司3000万元。

据悉,顾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天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16/0430/317820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