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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一中院发布商标权案件审理情况 "傍名牌"普遍

2016年04月22日 22:13

记者从天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院近三年来共受理商标权案件77件,其中“傍名牌”的侵权行为较为普遍,被侵权的包括中海油、农夫果园、公牛、派克等众多国内外知名品牌。

据介绍,市一中院受理的涉及商标权的知识产权案件中,以商标侵权案件为主。从被诉侵权的行为主体看,既包含终端市场的侵权产品的销售者,也包括侵权产品的制造者,以及为制造行为提供便利的帮助侵权者。

统计显示,前述商标权案件呈现出三大特点:一是涉及的商标侵权行为类型多样,侵权手段更加隐蔽。除了典型的制假、售假行为外,涉案商标侵权行为还包括利用他人知名商标的知名度,使用与他人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恶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将他人商标中的主要部分拆分进行使用等方式,手段较为隐蔽,以图规避法律。几种商标侵权行为或单独存在,或交叉存在于同一案件之中,使侵权认定更有难度。二是涉案的国内外知名品牌众多。侵权人多利用消费者对品牌的“忠诚度”获取经济利益,由此“傍名牌”的侵权行为较为普遍。而侵权人所“傍”的多是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品牌,比如中海油、农夫果园、国美、公牛、派克、捷安特、意林、小拇指、锦绣江南等。三是因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引发的新型案件逐渐呈现。商标侵权行为向电子商务领域发展势头较为明显。很多商家由实体经营转为通过网络平台经营,从而出现了通过网络平台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侵权行为,提供技术支撑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也往往作为“共同被告”被诉诸法庭;同时,网络服务行为中的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引发的关键词广告搜索、竞价排名和深层链接等案件也陆续进入司法层面。

典型案例

今天上午,天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发布了该院审理的数起商标权侵权典型案例,依法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小米”诉超市侵犯商标权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系“MI”字母商标的注册商标权利人。某超市销售的为手机充电的移动电池标注有“MI”字母商标,但并非是小米公司生产或者授权生产的产品。小米公司发现后遂起诉要求该超市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在报纸上公开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超市对此辩称,其销售的移动电池系案外人寄售的商品;超市对该商品侵犯小米公司商标权不知情,且能够提供案外人的基本信息、联系方式和其与超市的寄售合同,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查明事实后,法院认为,首先,超市以自己的名义销售商品、收受货款,并出具盖有超市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应当对外承担责任。其次,该超市属于全国连锁的大型超市,经营规模较大,且小米公司“MI”字母商标也属于在手机及相关商品领域知名度较高的商标,超市对自己销售的标注有小米公司“MI”字母商标的商品应当尽到谨慎的审查义务。最后,在超市自己提供的其余案外人签订的寄售合同中,明确约定案外人应当向超市提供商标注册证或者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证明文件,以确保销售的商品不侵犯他人权利,但超市怠于查验相关证明文件,过错明显。该案经调解,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

擅用“华夏未来”作链接关键词

原告为“华夏未来及图”的注册商标注册人。2011年11月29日,国家商标局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北京某网络公司推出了竞价排名服务,推广用户可以设置搜索关键词及链接条目和描述,从而将其链接网站置于搜索结果页面顶端。某文化公司通过“添加关键词”的操作将“华夏未来”设置为关键词,搜索结果页面的首条条目为“华夏未来-蓝菲-天津专业舞蹈培训学校www.lanfei888.com”的标题。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文化公司使用“华夏未来”作为链接到其公司网站的关键词,并使用含有“华夏未来”的标题及描述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可能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该链接指向的网站及网站提供的舞蹈培训服务与华夏未来基金会有关,侵犯了华夏未来基金会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该公司应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的责任。关于某网络公司的责任,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其竞价排名技术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该网络公司是否因文化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取决于其是否具有过错。因该网络公司对某文化公司实施的侵权行为没有过错,故不应承担间接侵权责任。(孙启明 孙玲 赵亚锋)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16/0422/309123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