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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医疗机构6类差错院长将被“告诫谈话”

2012年11月13日 20:58

中新网上海11月13日电 (陈静宋国梵)上海今日制定下发《上海市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实施细则》,规定全上海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医疗质量安全上出现六种情形的差错事故或隐患,除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外,该院主要负责人还将被‘告诫谈话’”。

据上海市卫生局介绍,上海各大医疗机构业务量每年都在大幅上升,今年上半年,全上海门急诊服务量达1亿人次,住院病人达140.01万人,手术量达60.06万人次。上海此番制定下发《告诫谈话制度》旨在从严加强医院医疗质量安全,最大限度地防范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

根据《实施细则》,此间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若发生下列六种情形,在依法依规查处的同时,该院主要负责人将被责令参加“告诫谈话”:发生一级、二级医疗事故并承担完全责任的;发生错报或漏报辅助检查结果、擅离职守等情况,并造成相当于二级以上医疗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发生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的;发生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其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10分的;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其不良执业行为3年记分累积超过30分的;发生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

上海市卫生局表示,凡是谈话对象无故不参加告诫谈话的,卫生行政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且3年内不得受理该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和各项评优申请。医疗机构经告诫谈话后未及时进行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到位的,负责告诫谈话的卫生行政部门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

文章来源:http://life.72177.com/2012/1113/30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