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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线教师” 不宜“一刀切”处理
2016年04月01日 12:19(原标题:对“在线教师” 不宜“一刀切”处理)
熊丙奇
[在线教育正方兴未艾,要让其健康发展,必须有明确的规范,有关部门应有未雨绸缪的意识,尽早对在线教育发展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调研,不能让管理、规范一直落后于现实]
“在线教师1小时挣万元,收入超网红”,近日,这则新闻引发了舆论对于公办在职教师参与在线培训是否合适的争议,一些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则明确表示属于违规。教育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应因为参与有偿在线教育而影响正常教学,但会不会实行“一刀切”的禁令,目前尚在进一步研究中。
笔者认为,讨论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抛开在职教师能不能有偿补课的争议,否则就把讨论在线教师有偿补课又变为讨论教师能不能有偿补课了。在治理教师有偿补课的话语背景中,如何界定在线教师的在线教育行为,十分重要,这关系到在线教育的健康发展。总体看来,“在线教师”有三种情况,对于这三种情况,应分而治之,而不是“一刀切”处理。
第一种情况是社会培训机构的教师、独立教师在线授课,这类“在线教师”没有体制内的教职,授课属于市场行为,对这类“在线教师”的管理,主要应通过对在线平台的监管和消费者的选择进行。这些“在线教师”的授课可以为受教育者提供多元的教育选择,“在线教师”通过在线授课收入超过网红,是能力的体现和消费者的需求。
第二种情况是有教职的教师录制在线课程,在线课程通过在线教育平台提供给学习者,教师并不参与(或很少参与)日常教学指导,具体的教学指导由在线教育平台的员工提供。这类教师也称为“在线教师”,但主要提供的是课程内容资源,而非具体的教学服务——其核心其实就是“慕课”(MOOC,指大规模开放的在线课程),可以把平时给学生上课的过程录制好经编辑发布在在线教育平台,也可以专门根据在线教育平台的要求录制课程,供学习者选择,并在学习过程中参与讨论。这些课程资源可供学习者在线自学,也可由教师在课堂教学时引用,以提升课堂教学质量。
第三种情况是有教职的教师在在线教育平台上直接给学生授课,通过学生有偿选课,获得相应的授课收入。这类“在线教师”,由于全程参与在线教学活动,严格来说,就是教育部门此前禁止的有偿补课——与线下有偿补课不同的只是他们通过的是在线教育平台。
如何区分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其实就是教育部门目前处理在职教师参与有偿在线教育这一问题的难点。从目前国家发展在线教育的政策看,是鼓励教师利用网络平台进行在线教育的探索的;教师录制在线课程,从在线教育的运作看,也是要获得一定报酬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把教师参与有偿在线教育都归为有偿补课,教育部门自然会担心这会不会影响在线教育的推进。
这种担心可以理解,但完全可以通过对在线教师的在线教育活动进行细化,加以区别对待。国家应该鼓励(包括通过政府购买方式支持)在职教师提供网上课程,而限制在职教师在线直接有偿授课。这两者的差别,就如教育部门鼓励教师公开出版教材、录制精品课程,教材可以在实体和网络书店销售,精品课程可由学生自由学习,但在职教师却不能有偿补课一样。这在线下已经得到很好的界定、处理,而在线上界定、处理也不难——一个是提供课程资源,一个是全程介入教学。按照教育部“不影响正常教学”的说法,这种区分也站得住脚——提供课程资源并不会影响正常教学,而全程介入教学,难免会对正常教学产生影响。
另外,这还可以根据在线教育平台的属性,进行进一步区分。虽然商业运行的在线教育平台也会把互联网教育促进公平作为“口号”,但就其实质,对教育公平的推进是有限的,要向不发达地区、薄弱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还得走公益路线。这需要政府资金支持和社会公益机构介入,同时发动体制内在职教师的作用。
在线教育正方兴未艾,要让其健康发展,必须有明确的规范,有关部门应有未雨绸缪的意识,尽早对在线教育发展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调研,不能让管理、规范一直落后于现实,结果导致在线教育在商业与公益、体制内和体制外的模糊地带,以及疯狂的概念炒作中野蛮发展,等到出了一系列严重问题之后再进行治理。制度也是生产力,好的制度能培育、促进新兴事物的健康发展,我国在线教育目前急需好的制度设计。
(作者系上海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
责任编辑:wb001
文章来源:http://tech.72177.com/2016/0401/293111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