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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将按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2016年03月25日 17:47

新华社北京3月24日电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4日发布我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新政策,自4月8日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将不再按邮递物品征收行邮税,而是按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推动跨境电商健康发展。

此次改革则明确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贸易属性。

三部门明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新税收政策下,购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将作为纳税义务人。

文章来源:http://tech.72177.com/2016/0325/289078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