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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区扩至新三板 信用债频现违约
2016年03月22日 13:30在沿袭去年“触雷”“排雷”模式基础上,我国债券市场违约事件再次扎堆。3月21日晚间,新三板上市公司中成新星公告称,公司发行的2012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12中成债”)不能按期足额偿付。与此同时,我国债市违约今年来也呈扎推之势。据记者不完全统计,近3个月有超十余起、规模近百亿的兑付事件发生。对此,业内专家认为,我国债券市场应转变监管思路,强化信披和打造包括中介服务等在内的全方位风险管理体系。
现状 首例新三板债券现兑付危机
中成新星3月21日晚间发布公告称,“12中成债”于2016年3月21日到期。截至目前,公司未能按照约定筹措足额偿债资金,“12中成债”不能按期足额偿付。
中成新星表示,对于本期债券未能按期足额兑付,公司目前正通过各种途径努力筹措偿债资金,主要是加大客户结算回款力度,充实公司现金流,以期完成“12中成债”本息兑付,尽最大可能保障投资者利益。
“12中成债”的债券持有人为第一创业证券。21日,有接近第一创业证券的机构人士向《经济参考报》记者透露,“‘12中成债’兑付事宜仍在谈判阶段,目前来看一时难以兑付,但未来希望很大。”而记者试图联系中成新星相关负责人,截至记者发稿时止,其电话都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2013年3月22日,中成新星非公开发行了2012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12中成债”),金额为6000万元,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为这期债券提供担保。在2015年3月22日,也就是债券发行的第24个月末,第一创业行使了4000万份额的回售选择权。因资金不足,中成新星仅回购了2340万份额债券,剩余1660万份额无法如期履行回购义务。
根据《偿债保障金专户监管协议》,中成新星需在2016年3月11日前存入本金3660万元及最后一期利息183万元,合计3843万元。而截至2016年3月10日,偿债保障金专户的累计余额为0,中成新星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存入资金。中成新星给的解释是,由于国际石油价格下跌,公司石油相关业务出现了较大下滑,客户回款亦较为困难,致使公司现金流紧张,未能按期足额兑付本期债券。
对此,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总经理李慧杰表示,中成新星公司主营业务是提供油、气、盐、水地等资源的钻井技术服务,属于当前产能过剩行业关联行业。不过,李慧杰认为,“未来违约风险将不局限于强周期和产能过剩行业,门槛低、竞争激烈的行业以及短期内靠政策因素支撑景气度尚可但长期增长存疑的行业都应该引起高度警惕。”
蔓延 3个月超十起违约涉资近百亿
事实上,“12中成债”出现兑付危机绝非个例。除“12舜天债”由江苏国信集团承诺代偿,汉能集团的一笔10亿元私募债最终偿付外,据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2016年以来债券市场共发生信用危机事件已超10起,共计发行规模近百亿元。其中7起发生实质性违约。其中包括:雨润食品、广西有色、亚邦集团、云峰集团和淄博宏达,以及去年已违约的山东山水、保定天威今年再度“二进宫”。需要特别指出的是,4亿元淄博宏达短融券在发了兑付公告后,在最后的兑付关头还是没有摆脱违约命运。
对此,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报告认为,上述违约事件大都由发行人所属行业不景气以及实际控制人风险两方面因素导致,其中由实际控制人风险导致的外部融资环境恶化是违约发生的直接原因。报告分析,受宏观经济下行影响,产能过剩行业整体景气度表现持续低迷,进而弱化了部分企业的盈利和偿债能力,导致企业面临流动资金紧张、有息债务规模增大等不利因素。具体来看,今年违约的淄博宏达主营业务为铁矿石开采与加工,云峰集团也涉足煤炭行业,二者均因为能源行业不景气导致经营收入和盈利快速下滑。
从上述违约企业类型看,保定天威集团为国有企业,其余均为民营企业。从违约债券的期限来看,1年及以下期限债券共有5只,包括3只短融及超短融和2只PPN(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另外还有1只2年期PPN和1只5年期中票发生违约。
对此,中诚信国际高级分析师袁海霞认为,相较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稳定性较弱,其经营状况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更为密切,更容易受到股权结构变动或实际控制人风险等公司治理问题的不利影响。严重的治理结构漏洞一方面会对企业自身的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容易加剧银企之间的不信任,引发银行抽贷、压贷行为,导致企业外部融资环境迅速恶化。因而在考察企业偿债能力时,应对发行人股权结构变动以及实际控制人风险持续关注。
除整体行业性风险外,有业内人士认为,对个体信用风险的识别防范工作也不能松懈,后续需密切关注“15谷神CP001”、“13庆华集MTN2”、“13山煤01”、“12春和债”等债券的到期兑付风险。据悉,上述四支债券分别将于今年的3月23日、4月11日、4月24日、4月24日到期。
监管 加强债券市场事中事后监管
3月8日晚间,淄博宏达发布公告称:“5宏达CP001”应于3月8日兑付本息,截止到期兑付日日终,公司未能按照约定筹措足额偿债资金。也就是说,该公司债券已构成实质性违约,并且也是第一例发布了兑付公告且未进行任何风险提示而最终违约的债券。
对此,李慧杰认为,提升信息透明度,是目前全球金融监管的核心方式,在债券监管领域亦是如此。一方面,通过信息披露,可以使监管机构及时了解偿债相关信息,便于对发债企业进行外部监督;另一方面,信用公开本身也会对债券发行人形成一定的约束力,有助于强化发行企业的内部自我监督。“对于拒不上报或者无故拖延上报时间的发债企业,监管机构应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惩戒,比如公开警示、对后续发债予以限制等;同时,还应要求上报企业保证上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于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刻意隐瞒真实情况的,应按照规定予以严惩。”
业内认为,随着债市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刚性兑付已被逐步打破,违约将步入常态化。
李慧杰向《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一些处于产能过剩、经营不善和集团支持力度较弱的国企和央企的风险在累积,即使是央企下属企业,当出现严重的经营困境且难以逆转时,外部支持也存在显著下降的可能。
“这就要求我们尽快转变监管思路,加大对债券市场的事中和事后监管,尽快强化市场全方位管理体系。”李慧杰表示。他认为,一旦刚性兑付被打破,相关处置机制应予以优化,按照法制化、市场化的原则处置风险,强化各方责任。“比如在坚持投资人按照市场原则承担损失的同时,支持投资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及其股东恶性逃废债务;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负有责任的市场中介机构,支持投资人依法追究责任。”李慧杰说。□记者 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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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finance.72177.com/2016/0322/286615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