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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法院审理抢劫案 当事人体会“看得见”量刑

2016年03月19日 00:32

被告人充分参与量刑调查、辩论;辩护人提出量刑意见;法官不仅宣布判决结果,还将刑期计算方法当庭公开。昨天,天津滨海新区法院适用1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的实施意见(试行)》公开审理了一起抢劫罪,其量刑部分的公开性和参与性成为一大亮点,让当事人真正体会到了“看得见”“可感受”的量刑公正,有效避免了暗箱操作。

这是一起深夜蒙面打劫工地的刑事案件。据检察机关指控,2015年4月1日23时许,天津津南区男子郭某伙同朋友张某(另案处理),驾驶面包车在滨海新区塘沽疏港公路一处工地内,持棍对工地看守人员冯某进行威胁,抢走工地上各类机械车内柴油约300升。经鉴定,涉案柴油价值人民币1719元。此后,郭某、张某又分别于同年4月25日、30日晚,来到位于天津津港高速的两处工地内,以上述相同手段抢走工地上各类机械车内柴油共约4100升,经鉴定价值共计2.4万余元。6月26日,民警在抓获郭某时,对其居住场所进行搜查,查出一支枪形物,后经鉴定为制式12号单管猎枪。

据此,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公私财物,且其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应当以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同时提出量刑建议,建议对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至11年,并处罚金;对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执行有期徒刑11年至12年,并处罚金。

庭审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对作案次数提出不同意见。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也集中于此。辩护人指出,检察机关指控的第一起抢劫证据不足,不能成立,被告人郭某作案次数仅有两次,不能认定为多次抢劫,不应适用“多次抢劫”的加重犯罪构成情节,所以对郭某量刑时,不应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应适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辩护人同时提出,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其委托家属积极向被害人退赔损失3万余元,被害人也对郭某出具了谅解书。所以,请求法院对郭某从轻处罚,建议以抢劫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对被告人郭某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5年3个月。

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庭审,法院当庭对此案作出判决。法院依法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郭某实施抢劫作案两次,并非多次,故以抢劫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4年5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10个月;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

宣判后,主审法官并没有立即宣布闭庭,而是特别向被告人郭某释明量刑理由和法律依据,包括是否采纳控辩双方的量刑证据及理由;查明的量刑事实及其对量刑的影响;是否采纳控辩双方的量刑建议、意见及理由等。随后,郭某当庭表示接受法院的判决,不再上诉。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16/0319/283851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