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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微信公号侵权等损害大

2016年03月08日 17:06

聂震宁说,“侵权盗版行为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使得‘劣币驱逐良币’的不正常现象发生,还降低了数字文化创意产业的服务品质。”

澎湃新闻记者 卢梦君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3月8日获悉,全国政协委员、韬奋基金会理事长聂震宁今年向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提交《关于加强网络版权保护,促进数字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提案》。

聂震宁认为,当前网络盗版行为日渐猖獗,不仅严重侵害了作者的权益,也危害着网络平台的正常发展,给整个数字创意产业都带来巨大危害和损失。

在提案中,聂震宁列举目前的五种网络版权侵权盗版模式,包括:

网络站点侵权模式。 侵权人通过建立专门的网络站点,未经作者和经作者授权的网络平台的许可,擅自将作品上传至网站进行分享,通过搜索引擎和网页进行推广宣传,吸引公众点击浏览,通过巨大的流量引入广告商,然后在广告商、盗版网络站点以及搜索引擎三方甚至多方之间进行利益分配。

文档分享平台侵权模式。 很多文档分享平台对于注册成员并不要求实名制,再加上对海量的上传文档无法做到精确的审查,导致侵权人可以任意上传未经授权的作品而逃避处罚,使得文档分享平台成为非法传播网络文学作品的重要途径。

云储存侵权模式。 侵权人以知识和信息共享的名义将未经许可的作品擅自上传至网络服务商提供的资料储存平台,并共享储存平台的账户和密码,网民通过检索即可发现云储存平台的网络地址。由于云储存平台的服务成本极低,使得该盗版模式有愈演愈烈之势。

应用软件(APP)侵权模式。 以应用软件为代表的阅读模式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网络文学盗版开始向智能设备转移,应用软件盗版现象也在蔓延。

微信公号侵权模式。 腾讯微信公众号数以百万计,大量公号非法转载原创版权作品,既不依法获得许可,也不向权利人支付稿酬。原创作者、原发媒体都是受害者。

“侵权盗版行为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使得‘劣币驱逐良币’的不正常现象发生,还降低了数字文化创意产业的服务品质,盗版侵权人之间的恶意竞争更是严重破坏了网络文化创意产业秩序。”聂震宁说。

对此,他在提案中提出五条建议:

一是规范行业秩序,倡导和鼓励网络文学版权登记和建立网络平台备案制度。 在逐步规范互联网行业秩序的同时,应倡导和鼓励权利人进行版权登记、鼓励正版网络平台自愿向版权监管机构进行登记备案,以便甄别盗版网站站点。

二是规范搜索引擎的检索功能,完善事后审核机制及惩戒机制。 在逐步建立起正版网络平台登记备案制度后,版权监管机构通过甄别,可以向提供搜索引擎服务商提供“白名单”或“黑名单”,以便屏蔽和剔除盗版网站链接。健全搜索引擎服务商的事后审查机制,并明确其应承担侵权的补充责任,如明知是盗版网站或盗版行为仍将其推送或置顶的,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三是制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或《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办法》,尽快完成《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完善著作权法律制度。 《著作权法》的很多条款已不适应时代发展,甚至成为产业发展的掣肘。有关部门应该尽快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尽早修订完善。

四是加大司法机关查处网络侵权盗版的力度,提高版权保护水平。 面对日益猖狂的网络侵权盗版行为,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止步不前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尽快出台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行为的司法审判规则,加大司法审判力度,让侵害版权的网络企业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比如对于资源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等网络侵权行为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提高法定赔偿上限,对侵害著作权作品数量较多、社会影响较大的网络平台企业引入惩罚性赔偿,鼓励对网络侵权行为实行诉前禁止令规则等。

五是推动新媒体、传统媒体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合作,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 新闻出版广电单位应逐步建立版权资产管理制度,总结推广版权运营经验,鼓励新媒体、传统媒体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开展合作,搭建集网络作品及时备案、网络转载稿酬转付、网络盗版监测监督和网络版权纠纷调处的综合性平台,推动媒体融合发展,化解版权纠纷,降低社会交易成本。

文章来源:http://tech.72177.com/2016/0308/276216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