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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水污染防治条例三月起施行 合力改善水环境

2016年01月30日 21:41

依法护水治污 合力改善津城水环境

天津日报记者 张鸣岐 孟若冰 天津是资源性缺水城市,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全国人均占有量的十五分之一,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新水率为全国平均水平的六分之一。严格保护水源和水质,严格防治水污染,需要地方立法予以保障并予以规范。

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出台对改善和提高天津水环境质量,深入推进“美丽天津·一号工程”清水河道行动,实现京津冀流域性水污染联防联控等,都具有重要意义。《条例》有哪些亮点?解决了哪些问题?如何落到实处?本报今日对《条例》做出全面解读。

《条例》诞生记

●衔接国家法规

●区域协作防治

●有益经验成熟

三大原因催生《条例》

防治水污染是一项复杂、长期和艰巨的任务。

“今年,水污染防治地方立法提上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日程。”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高绍林介绍,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的实施,国家对水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需要相关地方性法规进行衔接;京津冀协同发展需要对水污染防治进行区域协作;实施“美丽天津·一号工程”清水河道行动,为水污染防治工作积累了许多有益经验,将这些好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时机已经成熟。因此,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综合性的水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以凝聚全市人民的共识,为建设美丽天津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高绍林说,天津水环境污染主要面临三大问题,一是我市属于严重缺水城市,水体自净能力差;二是造成水污染的因素纷繁复杂,增加了水污染防治的难度;三是治理污水排放需要建设大量城市基础设施,并非一朝一夕能够完成。“为了制定好这一条例,我们在前期做了大量调研工作。从调研情况看,与大气污染防治相比,防治水污染、改善我市水环境是一项更加复杂、更加长期和更加艰巨的任务。”

值得欣慰的是,天津的饮用水、生活用水基本是通过引滦工程和南水北调工程入津的外调水,其水源安全是有保证的。目前,引滦水和南水北调入津水各占外调水供水量的一半,今后南水北调供水的占比会逐渐上升。

“从以上情况看,制定一部有针对性的、符合我市情况并具有前瞻性的水污染防治条例,对地方立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绍林介绍,为了集中全市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多个渠道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两次征求全体市人大代表意见,四百余名代表参加座谈,有196名代表提出521条意见建议;通过天津主要媒体公示条例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通过各区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基层单位和群众进行讨论、征求意见;征求全体立法咨询专家意见;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带队赴北京市、河北省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先后三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条例》七亮点

亮点1

坚持综合治理 突出共同防治

【条例摘要】

明确规定八类普遍禁止的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的行为,如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工业废水、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通过雨水管道和暗管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要求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水质。

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树立节约用水、保护水源的观念,自觉减少污水排放。对举报水污染违法行为或者环境监管失职行为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亮点解析】

防治水污染涉及面广、关联领域多,需要共同防治。《条例》明确禁止八类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的行为,如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油类或有毒污染物进入水体,会破坏水体环境,对水体中的生物和人体产生危害;禁止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这三类物质进入水体会严重影响水体自净能力。

为维持地下水合理水位,需要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但地下水一旦受到污染,水质复原十分困难。所以《条例》加强对地下水的保护,要求回灌补给的水质不得低于原地下含水层的水质,更不允许通过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违法向地下排放水污染物。

面对天津严重的水污染情况,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对于环保部门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具有积极意义。要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单、违法排污企业名单等信息,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并在此基础上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广泛参与。

【执法者说】

市环保局会同市公安刑侦局、公安武清分局和武清区环保局联合组成检查组,日前对坐落于武清区王庆坨镇的某纸业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正在进行生产,但未运行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通过管道排至厂外东侧一个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的渗坑。监测数据显示,厂区总排口和厂外渗坑水质严重超标。市环保局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万元。该案件随后被依法移送市公安局,公安机关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办公室主任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5天。

市环保局发布《天津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规定,市民发现排黑水等违法行为,可通过4个途径进行举报:(一)电话举报:12369;(二)来信来访举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信访办,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17号,邮编:300191;(三)网络举报地址:北方网政民零距离、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官网;(四)政务微博:百度搜索“天津环保发布”或登录微博,以#有奖举报#为话题发布举报信息,并@天津环保发布。

 

依法护水治污 合力改善津城水环境

亮点2

严格地方标准 实行总量控制

【条例摘要】

实行排放浓度和总量双控制。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应当符合严于国家标准的天津标准;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区县或者乡镇(街)、工业园区,暂停审批其新增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亮点解析】

天津水污染防治形势严峻,需要我们采取更加严格的标准。《条例》要求,排放水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应当符合严于国家标准的天津地方标准,天津地方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即排放标准从严掌握。

除了排放标准以外,总量控制也是控制污染物排放的重要手段。《条例》加大了总量控制的力度,明确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区县,市环保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区县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同时约谈该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并向社会公布,以督促区县进行整改。

【执法者说】

以2015年10月起实施的《天津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为例,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天津将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类,共69项。包括基本控制项目19项,主要为常规污染物,其中14项的标准限值严于国家标准限值;选择控制项目50项,主要为重金属、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等,比国家标准多7项,其中31项的标准限值严于国家标准限值。同时,为了配合贯彻落实“水十条”任务,市环保局还在组织制修订《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亮点3

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条例摘要】

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明确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明确其划定程序,规定相应的保护管理规范。

建立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生态补偿机制,对纳入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生态补偿。

【亮点解析】

为切实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条例》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不同级别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采取不同的保护管理措施。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管理制度和保护措施最为严格,明确了八项禁止行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排放污水、工业废水;堆放、存贮工业废渣、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饲养畜禽、水产养殖和擅自放生水生生物;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的方法以及使用机动船只进行水产捕捞;组织或者进行游泳、垂钓、水上体育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开办旅游观光、游船游览等活动;乱砍滥伐树木,破坏植被,采砂、取土等。

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制度保障。在综合考虑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和生态服务价值的基础上,对生态保护者给予合理补偿,明确界定生态保护者与受益者权利义务,对于加快建设生态文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执法者说】

为确保于桥水库封闭管理的有效实施,市水务局会同蓟县政府出台了相关实施意见和管理办法。于桥库区全面落实河长制,周边沟道纳入“河长制”管理范围,确定了周边沟道“河长”和日常管理保洁机制,建立武警、水政、公安、渔政和工程管理人员“五位一体”联合执法机制,环库新建5个库区管理所,通过电子监控、日常巡查集中联合执法有效控制了库区水域违章违法现象。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16/0130/259256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