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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廉租房保障范围扩大 "低保"承租公房核减租金

2016年01月21日 22:40

每日新报记者王月 近日,一份《关于将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象和社会优抚对象承租的公有住房纳入廉租住房管理的通知》下发到各区县及相关单位,对原有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象和社会优抚对象承租的公有住房纳入廉租住房管理的有关事项进行了重新修订。

此次修订扩大了覆盖面,例如之前《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和《定期抚恤金领取证》的持证人与公有住房承租人不一致的,其同户籍家庭成员承租公有住房的可享受核减租金。而在新规定中,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持证人。

据了解,具有天津行政区域内非农业常住户口,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或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的社会优抚对象(简称“低保”和优抚对象)承租公有住房并申请核减公有住房租金的,经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包括区房产公司、房管站、单位房管部门)初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后,都统一纳入廉租住房管理。

申请核减公有住房租金的家庭应当由承租人作为申请人。申请人需持相关要件原件和复印件,到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后,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在享受人的《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扉页背面加盖“天津市公有住房租金核减专用章”,注明月应收租金、月核减租金和月实收租金,将其住房纳入廉租住房管理。

承租人在每月15日前提出申请,并经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的,自申请当月起核减租金;每月16日后提出申请,并经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的,自申请次月起核减租金。

新修订管理范围中部分变化

■ 此次纳入廉租住房管理范围的包括: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家庭承租公有住房,经审核符合租金核减条件的,享受与优抚对象同等的租金核减标准。

■ 持有《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或《定期抚恤金领取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居民与公有住房承租人为同一人的,其所承租的公有住房可享受核减租金。

■ 《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持证人与公有住房承租人不一致的,其配偶承租公有住房的可享受核减租金。

■ 《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持证人与公有住房承租人不一致的,其配偶和同户籍家庭成员承租公有住房的可享受核减租金。

备注:同户籍家庭成员是指持证人的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16/0121/257488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