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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烟花爆竹严禁试放 零售点储存量不得超80箱

2016年01月21日 21:25

天津日报记者 李家宇 春节将至,烟花爆竹经营旺季即将来临。记者从市安全监管局了解到,为做好2016年度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规范天津烟花爆竹经营行为,各零售经营者先要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根据要求,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应当使用防火阻燃棚,并统一悬挂“2016年天津市烟花爆竹零售点”布标,阻燃棚周边应印制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消防器材。为确保经营储存安全,临时零售点现场储存量不得超过80箱。各临时零售点严禁从非法渠道购入烟花爆竹,严禁经营超等级的产品或天津禁止销售的产品,严禁在零售点周围现场试放烟花爆竹。全市批发企业将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配送能力,落实隐患整改,依法依规经营。

此外,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将联合相关审批单位,严格审查零售点的周边距离,对不符合规定的零售点一律不予审批,还将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强化打非治违,一旦发现有非法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将立即予以封存,统一交由公安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临时零售点,将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16/0121/257469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