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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男子意外受伤 起诉送医者赔偿被驳回

2016年01月13日 21:57

究竟是自己摔伤还是被人撞伤?究竟是事后补救还是助人为乐?一男子骑车下班途中出意外受伤,随后起诉将其送医的“肇事者”,对方却称是路过时好心相助。日前,天津滨海新区法院在现场已经灭失的情况下,依据证据规则驳回了原告诉求。

原告王某和被告夏某是同事,家住天津汉沽。据王某称,去年3月22日21时许,他骑电动车下班回家,快到一个村口时,一辆摩托车从后面将他撞倒,他当时昏迷,醒来后发现撞人者是夏某。由于二人在同一工厂上班互相认识,王某就没有报警。当晚,夏某将王某送医治疗。经诊断,王某伤情为蛛网膜下腔出血、颞骨骨折。王某认为,夏某应对此事承担责任,经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

夏某对此大喊冤枉,他坚称自己没有撞到王某,王某受伤系其自己摔倒所致,他是出于好心才联系了自己的朋友,用朋友的车将王某送到了医院。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王某诉求。

案件审理中,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被告夏某驾驶的摩托车是否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并导致原告受伤,即被告夏某的行为与原告王某的受伤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上。对此,法院调取了王某的门诊病历,当时病史记录“患者1小时前,骑电动车右眼摔伤,患者当即觉眼痛,视物不清等”。经现场调查,虽然可以确认夏某的摩托车前轮挡泥板与前部车灯处确实存在破损现象,但夏某给出了事发之前早已损坏的解释;在原告倒地受伤地点,也没有发现交管部门安装的视频监控设施。最终,法院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是夏某撞伤王某,判决驳回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系化名)

法官说法

原告无法还原原貌败诉

本案中,由于事发现场没有监控设施,无法还原事发情形,且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故依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负有提交证据证明其系被告撞伤的义务。承办法官表示,多部法律法规均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应当迅速向交警部门报案,由交警部门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以及搜集证据,即在事发现场搜集双方车辆碎片、痕迹、微量物质等证据并进行检验,由此确定双方是否发生碰撞并据此分清事故责任比例。但本案原告在事发后未及时迅速报警,起诉距事发之时已逾四十天,原告诉称的事发现场原貌早已灭失,不具备在现场提取物证的条件,导致本案丧失检验时机。故原告诉称被告将其撞倒致伤证据不足,不能证实被告的行为与原告的受伤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16/0113/254667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