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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被持卡”逾期不还 征信不良记录怎清白?

2016年01月05日 22:32

天津日报记者 陈玉军 实习生 邵明 一张信用卡因逾期不还、催缴未果被强行止付,“持卡人”因此不仅有了个人征信不良记录,还被要求限期还清欠款,否则将诉诸法律。与此同时,“持卡人”坚称从未申办过该卡,也从未见过该卡,要求恢复“清白”。双方争执不下,最终无奈求助警方。是“持卡人”恶意抵赖,还是银行执意强加?记者调查发现,无论最终结局如何,银行从严把关和个人信息妥善保管都应该同样引起重视。

读者反映

凭空多了张欠款信用卡?

日前,本报接到读者李丽女士投诉,称从未办理过兴业银行信用卡的她,却被莫名其妙催缴欠款,同时还被记录为个人征信不良,从而直接影响了她现阶段的贷款购房计划,希望此事能得到公平处理。李丽介绍,2014年12月,她突然接到了自称兴业银行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的催款电话,称其有累计6000余元欠款逾期未还。“当时,我以为是诈骗电话,就挂断了。没想到,年底我收到了该行寄到我母亲住址的《止付通知函》,说我在该行申请的信用卡经多次催缴仍未补足逾期欠款,所以根据相关规定止付该卡,并要求我在7日内结清所有欠款,否则将诉诸法律。”李女士说,接到通知函,她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而且查询发现,当时她已经因此有了个人征信不良记录,“可问题是我从来没在兴业银行办过信用卡。也没见过这张所谓的欠款卡。到银行咨询,对方接待人员称我的卡已经办了好几年了,而且每年都有消费及还款记录,其中还有几次是通过催缴才还款的。这我就更莫名其妙了,进一步求证,他们给出的证据不能让人信服,而且有很多信息不准。多种迹象表明,是有人冒用我的名义办的信用卡,而冒名的人很可能是我同母异父的妹妹李莎。我把我的怀疑向银行说明,但多次交涉没有什么结果。我把此事投诉到银监局,银监局虽然判定在办卡过程中银行存在核审不严格的情况,但最终判定该银行卡归我所有,欠款应该由我来还。我觉得不公平,为什么从来没有办卡却要替人还钱?况且还要承担个人信用不良的后果!有了这个不良记录,所有的银行都有可能拒绝贷款,我的贷款买房计划也就泡汤了,而且还会影响我今后的生活。后来,银监局建议我报警解决,可我跑了多家派出所,对方都以证据不足为由拒绝立案。直到去年的9月份,银行同意了我的要求,到兴业银行天津分行所在地附近的桃园派出所,以信用卡诈骗的名义举报了我,警方这才立案。接受调查时,我把情况和怀疑都对办案民警说了,可近3个月过去了,一直没什么进展。”

银行回馈

多种迹象表明用户对该卡知情

既然反映人一口咬定没见过那张欠款卡,那银行方面判定李丽为持卡人的根据是什么?接到李丽反映后,记者及时与兴业银行天津分行信用卡中心负责人取得了联系。该负责人介绍,该行信用卡的申办程序是申请人要填写含有个人信息的《申请表》,还要提供相应财力证明,待银行审核后才能发卡。“李丽于2010年12月以友谊新天地办公室管理人员的身份申办信用卡,我们采用的是上门服务的方式,申请绑定卡为李丽名下的一张民生银行信用卡,因该卡的用卡及还款情况正常,所以申请获得批准。”该负责人介绍,“该卡的寄送日期是2010年12月17日,寄送地址为《申请表》中的预留地址。该卡激活日期为当年的12月27日,激活方式为网银自助激活,信用透支额度为7000元。相关记录显示,该卡自被激活后,几乎每个月都有消费记录,且自2011年6月起曾多次出现过欠款逾期不还的情况,但在2013年8月前,经电话提醒,之前的所有欠款均已还清。但是,此后客户再次出现欠款逾期不还的情况,我们再打电话,对方始终无法接通或无人接听,到2014年11月以后,我们再也联系不上客户。于是,2014年12月26日对该卡做了停卡处理。至此,该卡总欠款额累计6517.47元。”

“多种迹象表明是李丽在使用这张卡,最起码对此事知情。”该负责人介绍,“申办时,对方出具的是李丽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其名下的民生银行信用卡,预留手机号码也是李丽的。激活时,使用的是李丽所持手机,因为网络激活需要输入验证码,而验证码只会发送到预留号码的手机上。也就是说,不拿着李丽的手机,无法完成激活操作。另外,2013年1月4日,我们应客户要求变更了预留号码,而预留号码变更前,我们催缴欠款一直是拨打这个预留手机号码。所以说,李丽表示自始至终不知情,在情理上也说不通。”

兴业银行信用卡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接下来,他们会积极配合警方调查,争取早日揭开真相。

采访中记者得知,因和银行一直争执不下,李丽曾到天津市银监局投诉,而结果仍未令其满意。对于此事,天津市银监局的意见是,首先,银行留存的《申请表》有“李丽”字样的签字,同时留存李丽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李丽名下民生银行信用卡复印件,符合相关规定,应该为其开立记名账户。其次,根据“李丽”签字同意的《兴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中“使用密码进行的所有信用卡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由乙方承担还款责任”的约定,可以视为消费行为是李丽亲为。另外,对于个人资料不符的问题,天津市银监局的意见是,督促兴业银行严格履行各项流程,加强申请资料真实性的审核力度。

质疑与启示

核审过程个别细节把关不严

回访李丽,她对银行上述回复提出诸多质疑:“首先,申办时是上门服务,也就是说,办理此项业务的具体地点应该是友谊新天地,对方工作人员应该见到的是我本人,而且看到了我的身份证原件并拍照留存,而我从来没在友谊新天地工作过,更何况是工龄10年。我和李莎在长相上有明显区别,即便是她或者别人拿着我的身份证办卡,就不应该核对一下、验明正身?其次,银行方面说2011年6月就开始有欠款逾期不还的情况发生,每次都是通过电话提醒,可一直持有预留手机号码的我第一次接到银行电话是在2014年12月,此前从来没有过。另外,银行说是我用网银激活信用卡,可小学没毕业就出来工作的我到现在对网络还是一窍不通,更何况操作网银?还有,李莎常年与父母同住,而我们夫妇有自己的住房,早在2000年就已经搬出,每逢年节才回家住上两天,如果是我本人办卡的话,何苦要填别人的住址!至于更改电话号码,预留的住宅电话并非我父母家,而是姑妈家,我多方咨询后才知道,用预留的住宅电话拨通银行客服热线,同样可以更改很多信息。再者,这些天我们翻看了这张信用卡的消费记录,消费发生地大都是李莎住址附近的超市,要么就是友谊新天地附近,这还不能说明问题吗?”

对于自己的遭遇,李丽表示:“静下心来回想一下,造成现在这个结果,我也有责任,如果当初把自己的证件和手机保管得好好的,也不会让人钻空子。可是,银行方面没经过起码的审核程序就轻易下发信用卡,如果拿不出足够令人信服的证据,是不是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我认为,真正的祸根应该是那张根本不应该出现的信用卡。”

记者从兴业银行提供的《信用卡申请表》上看到,申请人显示为李丽,工作单位为友谊新天地,两名紧急联系人之一为李莎,住址为北辰区某小区,预留手机号码和住宅电话各一个,最后是“李丽”字样的签名,但申请日期一栏为空白。对此,该负责人承认,在核审过程中确实存在个别细节把关不严的情况。

银行方面有没有证据证明当时办卡的是李丽本人?对此,兴业银行的反馈是:2012年该行才执行留存与申办人合影的验证方式,此前没有这方面的要求。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16/0105/250070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