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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制定应急工作规程 自然灾害发生救助立即跟上

2015年08月27日 22:28

天津日报记者 徐丽 韩雯 灾害无情,人间有爱。在灾害出现时,需要全社会同心协力,更需要及时有效的救援救助。为明确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工作职责,确保灾害救助应急高效、有序进行,市民政局日前制定了《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规程》。

天津将自然灾害救助划分为I级至IV级应急响应。天津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V级应急响应:死亡5人(含)以上,1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含)以上,1万人以下;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含)以上,1000间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含)以上,5%以下;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IV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民政局救灾救助处将区县上报灾情2小时内审核、汇总数据并上报民政部。灾情稳定前,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救灾救助处每日12时前汇总受灾区县灾情和灾害救助工作动态,上报灾情续报。

在应急救助方面:由救灾救助处组织派出工作组,在应急响应启动后24小时内赶赴灾区,拟定天津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应急资金补助方案。视灾区需求,救灾救助处提出紧急调拨市级救灾储备物资的建议,经审批及时调运物资至灾区。

天津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启动I级应急响应:死亡30人(含)以上;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含)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含)以上;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含)以上;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I级应急响应启动后,24小时内市财政局下拨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会同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委、商务委等相关单位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必要时,会同财政局紧急采购生活救助物资。

灾情基本稳定后,根据受灾区县人民政府或民政、财政过渡期生活救助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拟定天津市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方案。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15/0827/205284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