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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慎从脚手架上跌落伤残 跌落摔伤工人获赔88万

2015年08月03日 20:38

城市快报记者高立红 男子赵某,受雇包工头张某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其间受张某指派为一家建筑公司承包的某广场施工项目浇注楼顶外墙时,不慎从脚手架上跌落,最终落得二级伤残。张某给垫付10余万元后便不再支付。赵某亲属求助到击水律师事务所,卢彦民律师做他的代理人。卢彦民律师分析认为,此案中,工程发包方、承包方将该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三被告与原告赵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且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原告赵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打官司首先要证据,卢彦民律师通过调查取证、询问证人等多种渠道,努力还原了事发当天的情况以及被告没有相关资质的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由于被告建筑公司和被告张某没有相关资质,从而使得三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利益。

原被告对护理期限定,产生分歧,原告主张16年,但被告方认为原告现在只靠机器维持生命,主张16年的护理期,未免过长,只同意按5年支付。卢彦民律师积极查找案例,以及充分地说理论证,证明植物人也有可能长期存活。最终,法院大部分采纳了律师观点,判决被告连带赔偿原告88万余元,扣除前期张某垫付部分,还要支付66万余元。

律师心得:

击水律师事务所卢彦民律师认为,建筑工程行业有着严格的资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72条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遇到与此相关的案件,一定要对单位及个人的资质重视起来,因为这可能就是案件的突破点。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正是抓住这一突破点,让发包方、承包方与雇主被告张某承担了连带赔偿责任,使得当事人的赔偿成为更为切实的利益,从而最大限度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15/0803/197435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