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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今起重签:期限修改为10年

2015年07月01日 23:06

天津日报记者 陈璠 为加强天津公有住房的管理,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规定,天津对原《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进行修改。从7月份开始天津城镇范围内执行市政府批准租金标准的公有住房租赁双方应当重新签订《合同》,租赁双方原签订的《合同》同时废止。

据了解,天津公有住房按产权类别分为直管公产住房和单位产住房。直管公产住房的所有权人为市人民政府,由市国土房管局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管理。单位产住房的所有权人为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由各单位自行管理或者委托其他房屋管理单位管理。

据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同志介绍,目前各项工作正在有序进行,7月份公有住房管理单位组织公有住房承租人分批、有序签订《合同》,并与原合同承租人信息等内容进行核对,原合同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该负责人强调,新版《合同》文本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印制,重新签订《合同》全部采取计算机系统打印方式,各公有住房管理单位应当配备相关设备,及时更新公有住房管理系统打印程序,严格按照系统打印程序打印《合同》,确保工作顺利平稳。

新版《合同》主要变化

一、封皮变色:直管产绿皮 单位产紫皮

原《合同》文本为公有住房统一使用的文本,需在《合同》内容中标明产别情况。新《合同》直接在文本中注明产别,并对《合同》封皮的颜色加以区分,即直管公产住房使用绿色封皮的《合同》,单位产住房使用紫色封皮的《合同》。

二、租期延长:5年变10年 可续签两次

新版《合同》将原《合同》租赁期限5年修改为10年,并在《合同》中设续签记录,《合同》租赁期满后可以续签两次。

三、防伪加强:水印纸升级 增添二维码

新《合同》文本使用了伪造难度更高的水印纸。升级了公有住房管理系统,《合同》房屋编号由系统自动产生,做到不漏不重编码唯一。增加了《合同》二维码信息,并提供二维码信息系统查询服务。

四、增加限制性条款

在公有住房管理中,承租人在阳台、楼板等部位超荷载使用房屋,存在阳台荷载过大导致阳台脱落的情况,造成房屋使用安全隐患。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安全使用,在《合同》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中增加了“乙方不得超过设计荷载使用房屋及阳台等附属设施”的条款。

五、降低违约金最高限额

新版《合同》文本条款将欠租违约金由最高收取欠租总额2倍的规定,修改为最高不超过年租金总额的2倍。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15/0701/195029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