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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有房出售新政策7月执行 增加夫妻工龄折扣

2015年06月30日 22:57

城市快报记者 姚华 明日起,市民购买公有住房,将执行新调整的出售价格,一时间如何购买公有住房以及使用折扣政策引起市民关注。昨日了解到,为推动公有住房出售,市国土房管局对天津现行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进行整合,并从7月1日起正式执行。其中,折扣工龄按承租人及配偶1992年1月1日之前的合计工龄计算;承租人丧偶或无配偶也可以享受折扣政策,可从同户籍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中选择一名工龄较长的成员计算工龄折扣。不过,工龄折扣只能使用一次。

无配偶如何算工龄

据了解,直管公房出售的折扣主要包括:成新折扣,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工龄折扣,年工龄折扣额为每建筑平方米4元,折扣工龄按照承租人及配偶1992年1月1日之前的合计工龄计算。

相关负责人表示,承租人丧偶的,可享受配偶生前1992年1月1日之前工龄折扣;承租人无配偶的,可按承租人1992年1月1日前工龄的1.5倍计算;承租人丧偶或无配偶的可以从同户籍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中选择一名工龄较长的成员计算工龄折扣。购房人工龄凭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和户口簿认定。夫妻不在同一户籍的,应当提供结婚证,结婚证丢失的,应当提供民政部门或有关单位出具的婚姻情况证明。

8种公有房不能出售

目前,天津城镇范围内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成套独用公有住房都可以向承租人出售,不过有8种情形的公有住房不得出售,包括房屋使用权存在争议的;非成套或者成套伙用的;属于历史风貌建筑的;党政机关、科研单位及各类院校院内与办公、科研和教学用房不可分割的;已列入房屋征收决定范围的;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属于政府代管住房的以及国家和天津规定禁止出售的其他情形。购房人应当具有天津非农业常住户籍(含因就业在天津落户的单位城镇集体户籍)。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15/0630/194997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