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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联合发公告:采取措施防止MERS传入我国

2015年06月17日 22:13

质检总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旅游局发布关于防止中东呼吸综合征传入我国的公告

旅行社领队应配合出入境口岸开展工作

为防止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前往中东地区国家人员的健康安全,质检总局、外交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旅游局日前再次发布关于防止中东呼吸综合征传入我国的公告。

公告要求,来自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发生国家/地区的入境人员,如有发热、咳嗽、呼吸困难等急性呼吸道症状,入境时应当主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入境后2周内出现上述症状者,应当立即到医院就诊,并向医生说明近期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

公告要求,来自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发生国家/地区的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以及旅行社领队人员,应当配合出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开展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等工作,并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卫生处理措施。前往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发生国家/地区的人员,可以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咨询或登录质检总局网站疫情预警专栏、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了解该地区的疫情和有关预防方法,增强防病意识。

公告建议,前往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发生国家/地区的人员尽量避免前往医疗机构,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如养成勤洗手的良好习惯,未洗手前避免用手直接接触口、鼻、眼;避免与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人密切接触;尽量避免接触单峰骆驼、蝙蝠等,必须接触时则需注意个人防护,并及时洗手;注意饮食卫生,不吃未彻底煮熟的食物、未经消毒的奶、未削皮的水果、生的蔬菜,不喝不干净的生水等。在旅行中如果出现发热并伴有咳嗽、呼吸困难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应当立即就医。在入境时要向检验检疫机构主动申报。

文章来源:http://travel.72177.com/2015/0617/194759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