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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职业病诊断有异议 30天内可申请鉴定

2015年05月04日 21:29

天津日报记者 徐杨 见习记者 曲晴 今年是《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的第14年,日前市卫生计生委提醒劳动者,当被诊断为职业病后可到人社局申请工伤等级认定,如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可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天津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申请鉴定(电话:23337578、23337579,地址:和平区贵州路94号)。

我国《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职业病主要包括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等10类132种,职业危害因素按照作业人员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为接触粉尘类等六类。目前,本市共有40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10家职业病诊断机构、1家职业病鉴定机构。据统计,2014年本市共报告各类职业病739例,其中报告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病例706例,占95.5%。本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已建立了100家重点职业病监测哨点,2014年对近3万名劳动者实施职业病防治主动监测与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国家卫生计生委日前颁布了《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取得执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市卫生计生部门提醒广大劳动者,在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单位工作时,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维护自己的健康权益,要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劳动者进行,也可以由劳动者持单位介绍信进行。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15/0504/194181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