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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证监会查查大股东减持前的那些利好消息
2015年02月05日 09:57新年首月,股指的上蹿下跳撩拨着股民们脆弱的神经,新股民们在怀着满满的喜悦闯进资本市场力图赚得盆满钵盈时,殊不知潜在的股市陷阱正在向他们袭来……
最新的一例是近期市场的大热股票海润光伏,这家近期在资本市场上演绎了一出大喜大悲闹剧的上市公司着实让各方人士如坠云里雾里:先是公司的前三大股东联名提议高送转,然后是股东联手大笔减持,再后来是发布了公司业绩巨幅亏损的预告,这让笃信海润光伏能助力投资实现黄金梦的股民们大呼上当;虽然不是连续涨停后的跌停,但该股近一个月时间所演出的人间悲喜剧与当年的*ST金泰何其相似!
年年岁岁花相似,岁岁年年股不同。在海润光伏的身上,我们看到的是一幕典型的大股东借助利好掩护且战且退的剧情,只不过这个利好颇有些凭空捏造出来的味道。众所周知,通常是上市公司业绩优异,才会有大比例分红的善举来回馈不离不弃的投资者。顺着常规的思路,认为该公司会有大比例分红的投资者自然希望先人一步抢筹布局力图实现盈利,这一点在1月23日该股巨量封涨停时达到了极致,实际上从稍后几天的走势上看,海润光伏的大股东成功地实现了高位派发,将手中的筹码派发给了不明真相的投资者,而接下来就是连续五个交易日的下跌和随之而来的停牌,当然还可以预料到的是未来复牌后的无量跌停。
海润光伏之殇,谁之过?或许首先我们应该谴责编故事骗人的无良大股东们,明知道公司业绩巨亏,在实在没有利好掩护出货的前提下生造利好愚弄投资者,尤其在当前监管日趋透明化的今天,居然视监管层于无物来耍这种低级骗术,其用不正当手段赚到的利润必将吐出,还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中国经济网记者还发现,所被媒体忽略的是,分析师们在该公司的集体调研中是否存在“失职”的行为?对于一家多年亏损的公司,在海润光伏预亏8亿的公告发布前,实际业内对其的年报业绩洋溢着乐观的情绪,这究竟是分析师们的集体失误还是另有不为人知的隐情呢,在去年獐子岛事件中几乎满盘皆输的分析师们如今再次跌碎一地眼镜儿,这让股民们情何以堪呢?
当然不得不提的是监管层的管理失位,据有关媒体报道,监管部门已对违反常态的高送转行为予以高度关注,对于提前有明显股价异动的,将每单必查内幕交易,以严防操纵股价和内幕交易。由此可以断言,以后将会有更多的上市公司收到类似的“监管问函”。中国经济网记者调查发现,类似的行为并非在沪深股市上首次出现,管理层每次“事后诸葛亮”式的管理或许能够亡羊补牢,但投资者的投资损失实际已经发生了,这些拿着辛苦血汗钱入市投资的股民们又该向何处申冤呢?
当然,我们还是要为监管层“每单必查”的表态鼓掌,但仅有此一举显然是不够的。毕竟,在二级市场上,我们曾经见到过诸如营口港、紫金矿业、华谊兄弟等上市公司都曾上演过类似的剧情。
去年的11月4日,紫金矿业发布公告称将投资约4.8亿元收购刚果(金)姆索诺伊矿业51%的股权,并且强调此次收购有可能增加紫金矿业的资源储备,推进公司的国际化进程。戏剧性的是,三天之后,紫金矿业发布公告,公司大股东新华都实业于2014年9月18日至11月7日减持所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2209.68万股,新华都实业的实际控制人是陈发树,此次其套现公司股票2.2亿股,市值约5.7亿元。两者在时间点上的不谋而合难免会惹上借助收矿利好为减持铺路之嫌。
中国经济网记者发现,似曾熟悉的剧情也发生在去年的另一家沪市上市公司营口港身上。该公司在当年4月25日发布的年报上推出了“10转20派2”的超大好送转方案,引发股价连续涨停;更耐人寻味的是,公司在5月7日解释高送转缘由时又爆出“新料”,即增加广大投资者持有的流通股股份,增加公司股票的流通数量,有利于引入战略投资者、其他民营资本等参股,为混合所有制、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及未来整体上市等创造实施的可能性。受此影响,营口港此后股价再度上涨。但营口港务集团的巨额减持计划随后酝酿而出,其大股东营口港务集团在5月8日形成两项董事会决议:首先是近期减持不超过5000万股的营口港股份;其次是未未来3年再减持股份不超过6亿股。后来在监管层的干预下,这一反常行为被及时纠正。
如果将时间点追溯到更早一点的2013年,同样是市场上颇受关注的明星股,华谊兄弟也曾引来过类似的质疑,稍有不同的是,该股彼时业绩出色。2013年的8月16日,深交所大宗交易数据显示出现过一笔800万股的大宗交易。之后,该公司著名的美女董秘胡明表示这笔交易为董事长王中军所为。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其减持行为发生的不久前,华谊兄弟刚刚宣布并购大型手游公司广州银汉科技,两件事情相隔不久,难免让人浮想联翩。
再回到海润光伏的例子,在高送配利好中成功实现套利的投资者是否属于不正当得利?而且该由谁为在系列利空中亏损的投资者遭受的损失出面负责呢?在一个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中,投资者不应该总是遭到蒙蔽而成为弱势一方。
中国经济网记者注意到,去年7月22日,上交所在官网发布《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三号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事项(征求意见稿)》,对上市公司股东大额减持行为进行规范。《征求意见稿》规定,上市公司股东预计未来6个月内通过上交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单独或合并减持的股份,可能达到或超过已发行股份5%的,应当在首次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知上市公司,并预先披露其减持计划。
如今看来,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监管层还应对上市公司的高送转行为进行严格规范,比如严禁业绩亏损公司高送转,规定上市公司高送转股比例不得超过业绩增长幅度,同时规定在大股东限售股套现期间,或将有大股东限售股解禁的,上市公司不得推出高转增预案等。对于上市公司违反规定推出高送转的,上市公司方面必须就此作出详细说明,监管部门也因此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毋庸置疑,这对监管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请证监会查查那些大股东减持前的利好消息吧!而对于广大的投资者来说,笔者在此只想提醒大家一句:鱼见食而也见钩!(中国经济网 张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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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b001
文章来源:http://travel.72177.com/2015/0205/192508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