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科教之家 科教动态
评论:谁动了小区配套学校的奶酪
2015年01月30日 17:05近日,民进广州市委在向市“两会”提交的相关提案指出,广州1040个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中,有197所建成未移交使用,占全市居住区教育配套的近两成。建议国土房管部门对未能按时建设及移交的项目,暂缓核发预售许可证。诚然,这些小区配套学校如能全部正常运营,相信能够为广州市学位少入学难问题减压不少。但是,关键问题并非在于开发商是否应该将学校交给教育部门管理,而是小区配套学校应该属于谁,谁才有权力决定学校的运作?
根据《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广州市成片开发住宅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法》规定:“按城市规划配套建设的成片开发住宅小区教育设施,应与商品房同步建设,购房者入住小区时,教育设施应保证同时启用”。可见,倘若小区配套学校不属于代政府建设的性质,那么,校舍就是业主的共同财产,是开发商必须为业主提供的。在这种情况下,小区居民的孩子就有入读小区配套学校的正当权利,不受开发商或任何部门的喜好或政策干预。
《物权法》还规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这意味着,请什么人办学,作出决定的必须是拥有小区住宅面积一半以上和占人数一半以上的业主。《物权法》的规定是有道理的,所谓“有恒产者有恒心”。相信所有小区的业主,比开发商和教育部门更加关注配套学校的建设和办学质量,因为他们是利益攸关者,小区配套学校的教学质量直接关系到业主孩子的教育成效,业主不会容忍学校办得不好。在这样的情况下,业主便成为了小区配套学校的监督者、支持者和参与者,一定能够比开发商更关注校舍安全,比教育部门更关心教学质量。因此,无论是谁动了属于业主们的“奶酪”,都是不合适的。
而且,《物权法》作为上位法,即便出台《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条例》,也应该以《物权法》的规定为准。如果制定新的法规只是为了约束开发商,反而给了教育部门更大的行政权力,那将是不太妥当的,相信谁也不愿意看到业主与教育部门因为小区配套学校管理不善而不断打官司的现象出现。
李克强总理多次指出,要发挥市场的作用,要拉动内需。教育是拉动内需的关键之一,它也应当遵循市场竞争规则,在竞争中获得高质量和普惠性。就小区配套学校而言,亲近市场原则也很简单:以人为本,尊重业主的合法权利。□马由道
责任编辑:wb001
文章来源:http://edu.72177.com/2015/0130/192279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