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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字体单字商用侵权吗
2015年01月28日 11:46吴 斌
新闻背景
近日,《我是歌手3》节目的首播让众多老牌歌手强势回归大众视野,同时也让一家字体设计公司成为业内外关注的焦点。就在该节目首播第二天,字体设计公司造字工房便通过官方微博表示,《我是歌手3》节目组未经该公司许可,擅自使用其“造字工房朗倩体”、“造字工房力黑体”等计算机字库字体,属侵权行为。事件的最新进展是:造字工房官微透露,此事“已妥善解决,湖南卫视将签约使用造字工房更多正版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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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字体单字可视为“美术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将计算机字体作为一种独立的作品形式进行规定,但计算机字体也不属于著作权法第4条、第5条规定的排除客体。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根据这一规定,判断计算机字库中的单字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保护的客体,关键在于看其是否属于独创性的智力劳动成果。
现有中文字库的制作,基本包括下列步骤:1、由专业设计人员设计风格统一的文稿;2、扫描输入电脑,经过计算形成高精度点阵字库,给出字库编码;3、进行数字化拟合,按照一定的数学算法,自动将扫描后的点阵图形抽成接近原稿的数字化曲线轮廓信息,通过参数调整轮廓点、线、角度和位置;4、人工修字,由设计人员对每个字形进行精细的设计,提高单字质量,体现原字稿的特点和韵味;5、质检,字稿作者对每个字形的结构、笔形、粗细提出修改意见,使字形轮廓光滑,结构合理;6、整合成库,配上相应的符号、数字和外文,转换成不同编码和不同格式;7、整合测试;8、商品化。
通过计算机字库的制作完成过程,可以看出计算机字库中的每个单字都是由设计人员进行独立构思、设计修改并付出实质性劳动而成的产物,充分发挥了设计人员的主观能动作用和创作智能,具备智力成果属性。这个过程凝聚着设计人员的智慧和创造性劳动,与现有美术字相比,具有独特的艺术效果和审美意义,体现了设计人员的独创性。从字体风格的选择确立到字形笔画的绘制和修改,无一不是设计人员在其中发挥主导作用,计算机技术只是一种技术性辅助手段。
有独创性的计算机字体,具有普通字体所没有的笔画、结构等字型特征,是文字的数字化表现形式,而计算机字体单字是计算机字体在单个字上的具体化,是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品。同时,计算机字体通过计算机字体文稿、计算机字体字库软件、计算机屏幕或打印机输出稿件等载体被固定,显示为计算机字体单字而被外界感知、审视和使用。可见,计算机字体单字完全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关于“美术作品”的定义,可将有独创性的计算机字体单字列入书法作品,视为美术作品进行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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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具有独创性可从三个方面来辨别
并非所有计算机字体单字都可被视为“美术作品”,这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有些计算机字体的所有单字都不视为“美术作品”,第二层含义是有些计算机字体的某些单字不能视为“美术作品”。
首先,我国目前的计算机字体有三个来源:一是前人历代流传至今的书法字体,二是已经进入公有领域实用程度较高的传统印刷字体,三是现代字体设计人员经过精心设计、制作的原创字体。根据著作权法“独创性”的要求,对前人的书法作品进行数字化扫描和整合而成的计算机字体,因其制作过程中设计人员智力劳动的不充分性而不能享有著作权利,应当将其视为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与由传统印刷字体制作而成的计算机字体处于同等法律地位,由社会公众自由、免费使用。这些进入公有领域的所有计算机字体单字都不能被视为“美术作品”。
其次,我国汉字受自身汉字结构、笔画规范等特征的限制,在进行字体创作设计时,笔画特征的创作空间非常有限,但本身的外形和表达风格是可以再设计、再创作的。设计人员依然可以利用可塑空间,基于人们阅读时的视觉感受和字体的美感等多方面的考量,展示它的独特之处。但其笔画特征与现有公知的其他美术字书体相比,要能够显示其具有较强独创性。所以在判断计算机字体单字是否能独立构成美术作品时,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只有计算机字体中具有较强独创性的单字才能被视为“美术作品”。
计算机字体单字是否具有较强独创性可从三方面来辨别:一是应遵循字体创作的规律,根据汉字的笔画特征、数量、结构等进行考量;二是将单字体现的艺术风格与公知领域的字体进行对比,看其特点是否明显;三是将计算机字库中的单字与现有相近书体的相同单字进行对比,看主张权利的单字是否具有明显的特点或一定的创作高度。例如,在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诉上海百味林实业有限公司一案中,北大方正称对方使用了该公司“方正喵呜体”中的11个汉字,但法院最终只判定了其中的10个属于侵权,“广”字由于笔画简单,独创性较弱而不被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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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符型不会侵占公共领域
保护计算机字体单字,不是垄断汉字的通用“文意”。保护字体是保护汉字的外观形态,其属于“表达”性范畴,而非垄断汉字的“思想意义”,“思想意义”属于需保留在公共领域的“思想”性质的范畴。保护字体不会侵占汉字的“文意”思想公共领域,任何人都有继续利用汉字原有的思想文意来抒情表意的自由。也就是说,对计算机字体单字的保护,保护的是汉字的符型而非符释,垄断的是它外部之“形”,而非意义之“神”。
保护计算机字体单字不是垄断汉字的通用写法,汉字的通用写法属于公共领域,任何人都不能独占。但是基于公共领域的字体原型所进行的不同字体的美化设计和修饰安排,则属于可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在保证汉字书写规则不被垄断的同时,允许垄断风格各异的各种“字体”,从而极大地丰富了计算机字体艺术的生态,可以促进计算机字体的多元化发展。各个字库制作厂家可在参照国家推荐标准的基础上,基于市场的需要,施加自己的创作力和想象力,制作出体现其个性的字库。
延伸阅读
合理使用的范围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保护计算机字体,保护的限度应仅限于“商业性”使用的禁止。传统形式上对著作权人计算机字体单字的合理使用机制仍然存在,这种使用不应构成侵权。要禁止的是他人以盈利为目的,对权利人的专有计算机字体单字进行剽窃、抄袭和模仿使用的行为。
合理使用应包括:非出于艺术功能,仅出于纯粹信息传递功能,在常规打字、排版或印刷过程中使用计算机字体单字;为前述使用目的持有某一物品;对上述使用行为产生的文档、材料进行非商业性处分。此外,计算机字库软件购买者对计算机字体单字“后续使用”的行为,除非著作权人进行了明确、合理且有效的限制,否则可视为对计算机字体单字商业性使用的默示许可。
相关链接
国际上如何保护
国际上对于计算机字体的保护模式大概分为四类:
一是美国式,对于计算机字库软件给予版权保护,但将字库中的具体单字排除于版权保护的客体之外。
二是英国式,对计算机字体及计算机字库给予工业版权保护,其保护范畴小于版权保护,但法律中明确规定了不侵权例外条款。
三是日本式,计算机字体在符合一定严格条件时,可以受到著作权保护。日本对于计算机字体的保护,首先是著作权的保护,认定标准是计算机字体必须具有显著的独创性以及杰出的具有美的特征,其次还可用一般侵权行为、不正当竞争法和合同来保护。
四是以《维也纳协议》为代表,将计算机字体视为美术作品,给予高水平的版权保护。计算机字体受到保护的条件为具有新颖性或者独创性,但该协议尚未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
责任编辑:wb001
文章来源:http://tech.72177.com/2015/0128/192174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