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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病情异常致事故 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5年01月26日 17:02广州中院发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引》
患者就医发生纠纷,该怎么打官司?被患者起诉后,医院应该配合患者做些什么,哪些情况可以依法免责?近日,广州中院民事庭整理、分析、归纳了近年来的审判理论研究成果和审判实践经验,发布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引》,希望能对患方理性维权、医方合理抗辩、法官组织审判起到积极的指引作用。
文/广州日报记者林霞虹
通讯员马伟峰、马英、邓润娟
如何起诉
选择最有利的法律依据主张权利
如果确认因为医疗行为遭受损害,患者一方可以起诉医疗机构;因多个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遭受损害的,患者可以同时起诉多个医疗机构;如果在诊疗过程中,确认因医疗产品,比如医疗器械、药品、消毒药剂等遭受损害,患者一方除了可以起诉医疗机构外,还可以一并起诉医疗器械的生产者、销售者;如果确认患者一方因输入不合格血液制品遭受损害的,可以同时起诉医疗机构和血液提供机构。
患者一方既可以选择依据医疗服务合同起诉医疗机构主张违约责任,也可以依据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起诉医疗机构主张侵权责任。这两类责任的法律认定依据不同,选择不同的主张,可能会导致不同的结果。但同时,《指引》明确,法院将会根据具体案情释明患者一方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法律依据主张权利。
证据材料
医疗机构应配合患者复制病历资料
医患双方都有责任提供由其保存的病历资料。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能提供自己保存的病历资料,导致不能查清有关事实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患者应当提供由其保管的门(急)诊病历、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医疗费发票及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由其保管的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资料。
《指引》强调,患者及其近亲属有权复制、封存在患者接受诊疗期间形成的所有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患方患者复制、封存已经形成的病历资料的,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医方权利
六种情形医生可先紧急施救
《指引》明确,有下列情形,患者生命垂危且不能表达意见,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为挽救患者生命,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一)近亲属不明或者无联系方式的;(二)有联系方式但联系不到近亲属的;(三)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四)近亲属的意见不一致且形不成多数意见的;(五)近亲属的意见明显不利于患者利益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指引》同时指出,在前款情形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怠于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造成患者损害,患方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可免除医疗机构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指引》进一步提出,“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一般包括以下情形:1.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2.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家属拒尸检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指引》明确,医方医疗机构建议患者近亲属进行尸检,但因患者近亲属的原因未进行尸检,导致无法查明死亡原因,致使无法查清有关事实的,患者近亲属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尸检应当经患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患者近亲属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医疗机构可以邀请医调委、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等第三方人员签字见证。
无须近亲属签字即可手术
(一)近亲属不明或者无联系方式的;
(二)有联系方式但联系不到近亲属的;
(三)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
(四)近亲属的意见不一致且形不成多数意见的;
(五)近亲属的意见明显不利于患者利益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水平有限医院免责
1.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2.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案例
患方签字犹豫不决
医院方告知不充分
双方承担责任
案情:孕妇刘某在广州一家医院生产,当临产进入第二产程时,检查发现羊水III度浑浊,提示胎儿宫内窘迫,有助产尽快分娩的指征。医方建议行助产术尽快终止妊娠,但患方及家属因难以判断风险而犹豫不决,30分钟后方签字同意,错过了最佳抢救时机,结果造成婴儿因重度窒息引起缺血缺氧性脑病,终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裁判理由:根据查明的事实,在医方与患方签订产钳助产手术知情同意书时,患方确实存在犹豫不决并向他人打电话咨询求助的情形,造成了一定的延误。同时应当指出,在患方犹豫不决的情况下,医方未能向患方充分告知如果不及时手术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这种告知的不充分也可能对患方的决定造成一定影响。
因此,可认定医患双方对于该手术的延误均负有责任。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实施产钳助产以结束产程措施的延误与患者之女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认定医院对患方因新生儿死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部分责任。
责任编辑:wb001
文章来源:http://health.72177.com/2015/0126/192091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