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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允许“民办学校营利”并不可怕

2015年01月09日 16:59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月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按照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需要,会议通过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一揽子修改的修正案草案,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增加了关于健全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发展学前教育等基本制度的规定,完善了高校设立审批、经费投入等管理制度,明确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允许兴办营利性民办学校。(1月8日《南方都市报》)

承认民办学校的营利性,抛却了自欺欺人的全盘公益理论,是一种价值回归。但是,承认民办学校营利性质的前提却应该是,彻底杜绝公办学校的营利行为。近20年以来,我国教育被通盘产业化,中小学校开始收取择校费,大学学费也是年年涨;无论是中小学还是大学,都疯狂地进行扩张,几乎所有的学校都有了高楼大厦,同时也有了累累负债。但是,当公共财政无法补偿学校债务,学校只能将债务转嫁到学生与家长身上。应该说,这是一个很大的失误。我国教育事业,也距离教育公益化越来越远。

或者说,允许民办学校营利,一定要分清教育事业中的商业资本与公共资本,也就是绝不能允许所有的公办学校进行营利性的行为。一方面,公办学校的老师,都是“吃皇粮”,也就是拿财政工资,属于体制内人员,有职称,校领导还有行政级别;另一方面,公办学校所有的资产都是公共的,都是国人共同所有的,进行营利化行为,显然不符合公办学校的性质。

比民办学校营利更可怕的是,将教育全盘产业化;承认民办学校营利,也才能做到所有的公办学校不营利,整个教育体制中的公共元素,也才能有逐渐转向公益性质的可能,教育事业最终也才能成为为全体国人造福的事业。只有这样,条件好的家庭才可以选择有特色的民办学校;而大部分家庭,也会因为公办学校公益性质的还原而被确保起码公平。□王传涛

文章来源:http://edu.72177.com/2015/0109/191484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