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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大松:专车不是黑车 监管部门莫越界

2015年01月09日 09:51

“主管部门将互联网专车直接定性为黑车是错误的。”近日,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行政诉讼法学博士顾大松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专访时,这样表达了他对近期各地运管部门查扣“滴滴专车”行为的看法。

顾大松:专车不是黑车 监管部门莫越界

元旦假期以来,全国接连发生多起出租车停运事件。此后,媒体陆续发现,北京、上海、南京、济南、沈阳等多地交管部门没有着手解决出租车行业长期积存的结构性垄断问题,反而将矛头对准了 “专车”,将其定性为“黑车”。

在这一背景下,顾大松通过媒体发声。他认为,主管部门认定专车是黑车,并实施抓扣属是职务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行政事实行为,所以需要依法办事。当前交管部门的主要任务是政策供给,因为1月1日生效实施的交通部16号令有预约出租汽车类型,这样才能满足城市居民个性化、差异化的出行服务。因此当下有关部门的工作重心不应该放在查处专车上。”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院长傅蔚冈也表示,目前“专车”所采用的四方协议模式本质上是租赁公司提供的一种服务,只是加入了打车软件平台。他介绍说,传统的汽车租赁公司无法提供代驾服务,但消费者可以通过劳务公司寻找代驾,然后完成租车流程。只是传统模式下,消费者租车的时间较长,现在缩短为几十分钟。同时,专车模式下,表面上看租车的主体是司机,其实通过四方协议,消费者才是真正的租车主体,然后通过劳务公司找了一个代驾司机,这是法律法规允许的。

主流观点认为,目前各地方交管部门将“专车”认定为“黑车”在法律上是缺少依据的,过去的行政规定是在旧的环境下产生的,而这几年互联网技术和思维让我们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我们不能用僵化的思维看待新生事物。

顾大松表示:“私车从事出租车或约租车服务在当前法规下不合法,但国务院杂鼓励移动互联网发展,建议在预约出租汽车许可中允许移动互联网企业整合个体司机,这与16号令鼓励的规模化相合。移动互联城市交通新业态应放在移动互联网网时代的全球竞争战略高度来看,而不能固守旧有格局。”

傅蔚冈也表示,专车模式是一个新生事物,很多人会担心其对传统出租车行业形成冲击,其实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模式。首先,专车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出租车,因为专车不接受路边扬招,只接受网络预约;第二,专车价格相对较高,针对的主要是中高端人群,这是一个增量市场,而并非与传统的出租车存量市场抢食;第三,专车不再局限于某个区域,而是可以全国化甚至全球化,在管理上需要一个统一的标准,而不是像传统出租车管理方式那样。

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说,现行法规下,查处黑车无可厚非。但政府如果无视既得利益的暴利垄断,单方面遏制满足消费需求的创新模式,这种管理思路需要反思。

文章来源:http://auto.72177.com/2015/0109/191466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