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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院士去行政化更要去利益化
2015年01月08日 21:38两年一度的两院院士增选工作在1月1日启动,这是自2014年6月两院院士大会修订章程之后的首次院士增选。两院为规范院士增选工作,均在去年12月底公布了新的院士增选实施办法或细则,而新的办法或细则提出多个遵循去年修改后的章程精神的新规。中国工程院内部人士介绍,年轻化、取消部门遴选、处级以上干部不得成为候选人等规定是此次增选的变化亮点。(1月7日新京报)
院士变为“院仕”,这是近年来我国舆论在新增院士名单公布之后,反复提及的话题。限制处级以上干部参加院士增选,用意很明显,就是向近年来院士遴选中的行政化倾向开刀,这当然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然而,这一做法,也遭到争议。有人认为,官员只要真有很重大的学术成果、贡献,也是可以参评院士的,不能因官员身份而取消其参评的资格。还有人认为,只限制党政机关的处级以上公务员干部(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干部)参评院士,可高校、科研机构的领导也是有行政级别的,如果要限制,应该所有有行政级别的领导干部都限制。
这些确实都是现实的问题,在笔者看来,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限制处级以上干部参评的新规,有可能很难得到有效落实。也许两院也考虑到有部分学术型官员符合参评的条件,因此,在规定中提到了“原则上”。这是一个“很原则”的规定,执行的结果,可能还是有部分官员获得参评资格,而这会带来新的权力寻租问题。如果要限制官员参评院士,就应该一刀切,而不只是“原则上”。
另外,鉴于党政机关和高校、科研机构可以实行方便的“互通”——近年来,在政府部门担任副部级、厅级、处级干部者,多有“空降”任命到高校、科研机构担任领导的。因此,如果官员要评院士,而对于高校、科研机构的校领导没有参评的限制,他们是可以方便地找到不受限制的路径的。
要真正解决院士评审中的行政化问题,一方面要推进我国教育和学术领域全面去行政化改革,取消高校、科研机构的行政级别,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和现代科研制度,建立以学术为本的学术评价管理和评价体系。
另一方面,则要推进院士去利益化,剥离院士头衔附加的各种利益,让院士回归学术荣誉。我国院士评审制度之所以异化,是因为在最高学术荣誉之外,院士头衔还意味着十分现实、极为可观的社会、经济和学术利益。当选院士,不但是院士本人的荣耀,也在一夜之间,让其变为“神人”,在当选后,长期拥有学术特权,处于学术权力的最高端,对于院士所在机构来说,拥有这样的“神人”,自然也是名利双收的好事。在利益驱动之下,院士评审中难免出现跑要、公关乱象。
如果不剥离院士头衔附加的利益,目前的新规,所能起到的作用十分有限,因为利益机制依旧存在。而如果剥离院士头衔所附加的各种利益,当选院士,只有学术荣誉,院士在学术活动中,没有了学术特权与其他学者完全平等竞争,那么,当选者的身份、年龄,当选之后退不退休,都不再是问题。由于只有荣誉而无利益,所有院士会对荣誉倍加珍惜,对有学术不端者,会启动学术调查、按学术规则进行处理,而不像现在,在行政和利益因素纠缠之下,就是院士遭遇学术不端质疑,也难以启动相应的处理程序。
如果不消除院士评审的利益机制,只在现有制度框架下进行修补,对于重塑院士群体的形象,维护院士的最高学术声誉或许不易做到。
□熊丙奇
责任编辑:wb001
文章来源:http://edu.72177.com/2015/0108/191444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