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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封存制度不能仅“特保”大学生

2014年12月29日 21:24

27日记者了解到,辖区内高校云集的北京海淀法院,探索推出了“大学生档案封存”制度,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的大学生,使他们步入社会时不再背负犯罪标签。目前,该法院已封存大学生犯罪档案百余份。(12月28日《京华时报》)

大学生档案封存制度是前科封存制度实践设计之一。不过,前科封存制度针对的是未成年人,如新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虽然实践中大学生犯罪的也有未成年人,但是,相当部分的大学生都是成年人,封存其前科恐怕有法定依据不充分的嫌疑。

此外,大学生前科封存如果有其合理性,或者说将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的年龄限线,从18岁延伸到一定的年龄,更有利于这些未真正进入社会的特定群体有改过自新的机会,那么,这样的做法应当具有普适性,即只要符合特征和满足封存条件的青少年,都应当得到司法实践的同等保护。

具体到海淀区的试点,来自法院的解释共有三点:一是大学生档案封存制度执行的条件,参照是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对条件的表述;二是借鉴外国的经验,大学生是从家门到校门,还没真正走入社会。女生不满20岁、男生不满22岁,在国际上被称为“年长少年”,还没有享受到像就业、结婚等真正的成人权利,心智还不成熟,所以我们不能一棍子打死,要给他一个站起来的机会;三是海淀区大学较多,学生云集,可以成为试点前科封存制度司法实践的切入点,有一定的特殊性。应该说,这样的试点有相当的合理性和积极意义。

当然,试点有一个局部环节与整体系统的辩证关系。局部环节的推进有利于司法实务的进步,而整体系统的解决才是确保“人人平等”法治公平的根本。具体到海淀区大学生档案封存制度试点亦是如此,其关键不仅是做法能否达成共识,而是共识之下非大学生的同龄群体能不能得到法律与司法同样的眷顾。

事实上,前科封存制度在司法实践的难点就在这里。相比较而言,青少年犯罪对群体影响更明显的是大学生,因为他们是“有档案”的人,犯罪记录容易条件化。但是,大学生的成长支付了较大的社会成本,并不是他们在群体中有特殊法律地位的依据。所以,试点应当立足于所有青少年前科封存制度实践方式的完善,一方面要使得适用条件法律化,完善制度设计,成为具有普适意义的规则;另一方面也要促进制度实践过程中的全覆盖,即有档案的人前科要封存,没有档案的人前科也要封存。否则,大学生很有可能成为制度的“特保儿”,反衬出其他群体权益保障的“腿短”。对此,既不能因噎废食,更不能选择性遗忘。 ■木须虫

文章来源:http://edu.72177.com/2014/1229/190992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