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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进电子带病上市 企业上市应进行严格知识产权风险审查

2014年12月26日 16:03

日前,小米手机因爱立信在印度起诉其在该国侵犯了爱立信的专利被叫停销售事件仍在持续发酵。小米血淋林的案例,恰好赤裸裸的向我们揭示目前国内绝大多数企业非常匮乏的意识—企业知识产权的风险审查。对于未上市企业来说,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可能仅仅带给企业是其自身的灭顶之灾,但是对于众多拟上市公司来说,不仅关系着企业自身的存亡,更会给广大投资者埋下了一个随时引爆的炸药。

目前笔者了解到象这样存在高度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的拟上市企业在国内不算少数,如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进电子”)作为全球领先的高端通信电子产品制造商、中国DSL产品生产巨擘,公司专业从事宽带接入终端、无线通信设备、光通信设备等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但是通过笔者查询专利局相关专利,共进电子所生产销售的无线上网卡/3G上网卡等相关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属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科科技”),从朗科科技官网查询到朗科科技成立于1999年5月,是全球闪存盘及闪存应用领域产品与解决方案的领导者,历经十余年发展,朗科科技于2010年1月在A股创业板成功上市,被称为“中国移动存储第一股”。作为USB接口快闪技术的发明者,朗科科技基于99专利等系列专利技术推出的闪存盘是世界上首创的基于USB接口、采用闪存(Flash Memory)介质的新一代存储产品,在2013年11月朗科科技99专利获得了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颁发的第15届中国专利金奖。同时从朗科科技的官方披露信息并没有找到相关专利授权给共进电子的内容。根据证监会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而目前共进电子正是众多拟上市公司中的一员,反观共进电子近年来的销售业绩,其无线上网卡已逐渐成为其主营产品,占其销售业绩的比例逐年递增之势,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其IPO预披露信息里,只对其相关财务数据进行披露,并未对其重要的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进行相关披露。这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更是一种极度的对投资者不负责任的行为,一旦将来因为知识产权相关诉讼认定其所生产销售的产品侵权,带来的是无法预估以及弥补的损失。

对于共进电子这样的拟上市公司,不能无视公司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要积极面对处理,及时全面的向投资者披露;对于国家证监会等相关审查部门,理应把控好企业上市的第一道关口,不仅要审查公司的经营能力,更需要审查投资者们看不到的角落里的风险,比如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风险,督促企业及时披露,对现实的确存在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的企业不予上市,做到对投资者负责;而对投资者而言,面对这样的企业,应该擦亮自己的双眼,谨慎投资。

文章来源:http://tech.72177.com/2014/1226/190871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