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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纵容商家明目张胆 未成年人禁酒沦为“空文”

2014年12月22日 15:16

图为广州几个中学生在喝酒。 图片来源 广州日报

2014年12月10日,云南一所职业学院的12名男女同学相约私下拼酒量,因饮酒过量,5名醉酒女生被送到医院抢救,1名14岁女生醉酒身亡。在北京,很多酒吧都对未成年人开放;在海南,不少商场、餐馆丝毫不顾禁止未成年人买酒的规定,中学生聚餐饮酒非常普遍……

早在1999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5条就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然而,很多家长在孩子饮酒的问题上采取了默许、纵容的态度,许多商家向未成年人售酒更是“明目张胆”,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规定几乎沦为一纸空文。

未成年人饮酒危害多

人对酒精的耐受力和体质有很大关系,未成年人正处在生长发育阶段,身体各个组织发育不成熟,各个器官尤其是消化系统还很娇嫩,对各种异物刺激比较敏感,不能过多地承受刺激性物质,明显刺激性的酒精会导致肝功能受损、胃部消化不良。未成年人的神经系统及大脑尚未发育成熟,即使是一次性少量饮酒,当酒精随血液到达大脑后,也容易对大脑细胞、神经系统产生抑制或损害,导致其发育期应得到迅速发展的机能——语言、智力遭到破坏,视力、听力、触觉都不如过去灵敏;还会使注意力分散,记忆力减退,影响学习。

中科院的一项研究结果显示,饮酒青少年中出现行为问题的比例明显高出不饮酒的学生,如注意力难以集中高47%、易与人发生争执高98%、易产生自杀倾向高182%,并且与其他孩子相处困难高81%。在酒精的刺激下,人容易变得狂躁、神志不清,加上青少年自我节制能力较差,喝过酒以后容易变得冲动,容易诱发各种事故甚至危及生命,如偷食禁果、与人争斗、抢劫、强奸、擅自驾车等。

禁而不止成“空文”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但该法只是禁止商家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并没有明确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2012年发布的修订办法中进一步明确指出“针对未成年人购买酒,商家在必要时可以要求购买人出示身份证”。但是,该办法在实践中并不能有效隔断酒类商品向未成年人流通的渠道,经营者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根本不履行审查义务,对未成年人购买烟酒不闻不问,从不对购酒者的年龄提出限制。

在我国,目前尚未有禁止未成年人饮酒的专门法律,饮酒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不会承担任何法律法规的处罚措施,绝大部分人也没有意识到未成年人饮酒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而在国外,未满法定饮酒年龄饮酒可能会被罚款、吊销驾驶执照或者推迟获得驾照时间、参与社区义务劳动数天等处罚措施。例如美国前总统小布什在任期间,他的女儿詹娜由于违反未成年人不能买酒或饮酒的法律,除被法院判决缴纳51.25美元诉讼费之外,还强制接受8小时的社区劳动和6小时有关喝酒方面的法律学习。

禁酒应当“零容忍”

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伤害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因此有必要制定严格的未成年人禁酒规定,一方面严惩违法提供酒水的商家,另一方面针对饮酒的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予以严厉惩罚。

对于违反规定者,无论是饮酒的未成年人还是商家都应受到惩罚,饮酒的未成年人应当接受矫治或者特殊教育,对于商家则应罚款、吊销其营业执照。此外,对于在聚会聚餐中向未满法定饮酒年龄的未成年人提供酒精饮料并造成其发生事故的人,也应处以罚款或拘留等处罚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负责监管的执法部门,存在不到位或是执法力度不够的问题。一方面,很少听说有商家因为向未成年人售酒而被处罚,即使被罚,也仅是“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这样的处罚不痛不痒,难以起到警示作用。为了避免“禁售令”变成一纸空文,执法机关需要加大执法力度,立法机关也应该制定相关配套的处罚措施,如明确主管部门、制定相关处罚的规定等。(董 妍)

文章来源:http://edu.72177.com/2014/1222/190587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