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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一学生放学途中自缢身亡 校方被判赔15万元

2014年12月16日 16:37

其父状告学校,法院一审判决学校承担40%的法律责任,其父承担40%的法律责任

因上网被班主任要求请家长,因为英语作业没有完成被老师留下补作业,向英语老师求助给班主任说情遭拒,被英语老师当众告诫注意个人卫生,初二学生小林(化名)这一上午的遭遇简直是糟透了。走在回家路上的小林又担心被父亲打骂,面对种种事情,无法承受的小林竟自缢身亡。事发后,小林的父亲将两名老师和西固区某中学起诉至法院索赔。

12月6日,西固区法院公布该案一审判决,法院判令西固区某中学承担40%的责任,赔偿小林父亲15万余元。昨日西部商报记者从西固区法院获悉,案件宣判后,当事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事件学生放学途中自缢身亡

经法院审理查明,小林是西固区某中学初二的学生。王某甲、王某乙分别是小林的班主任和英语老师。2013年12月17日,在早自习开始之前,小林与同班的几名学生违反学校规定一起到网吧上网。熟料,此事在早自习期间被班主任知晓,之后班主任在当天上午第二节课的下课期间,将几名参与上网的学生(包括小林)叫到其办公室进行了较为严厉的批评,并电话通知这些学生的家长来学校。在上午放学后,英语老师让几名没有完成英语作业的学生(包括小林)留下来补作业。之后,小林曾向英语老师提出请其帮忙给班主任说情,不要请家长的请求,结果却被英语老师拒绝。期间,英语老师看到小林的衣服较脏,就拽了下他的衣服,告诫其多注意卫生。

然而,令人没有想到的是,在当天中午回家的路上,小林因无法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竟然自缢身亡。事发后,小林的父亲认为,学校本是教书育人的地方,教师本应以教书育人为其本职工作。在学生犯错的情况下,老师应该以教育为主,因两名老师严重违背其职业道德,才造成了不堪的后果。于是,小林父亲将两名老师以及西固区某中学起诉至法院。

判决学校担责40%赔偿15万余元

西固区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小林因为上网的事情被班主任严厉批评,并要求“叫家长”,加之英语老师拒绝帮其说情,并拽其衣服,告诫其注意个人卫生,这些行为本不足以致使其绝望、恐惧至自杀,但由于其法定监护人在其生前的日常生活、学习中并未尽到应有的照料、看护义务,这让小林内心十分恐惧“请家长”可能会带来的后果,于是其向自己信任的英语老师求助,但并未得到自己想要的回应,并被英语老师当着其他同学的面告诫注意个人卫生,在万念俱灰和难堪之下,小林不顾后果地选择了结束自己的生命。法院认为,由于原、被告双方及小林自身的共同原因,促使了小林自杀后果的发生。

因此,经法院综合认定,小林父亲作为小林的法定代理人,对其有法定的监护职责,因未尽到相应的监护义务,故应承担40%的法律责任;由于小林在案发时已年满十二周岁,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对自杀带来的后果有一定的认识,但仍选择在离开学校后,在自认为失去所有的生存信念后,选择了结束自己的生命,其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和损害后果承担20%的责任;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对该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程度的过失,故应当承担剩余40%的责任,但由于二人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故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所在学校承担。据此,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令西固区某中学向小林父亲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的40%,即143968元,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合计153968元。(西部商报 记者 樊丽)

文章来源:http://edu.72177.com/2014/1216/190355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