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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拟出台严规防治大气污染 居民楼干餐饮干洗最高罚五万

2014年12月09日 20:35

城市快报记者李文博 为了更好地改善天津空气质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修订草案今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针对部分严重违法排污行为增设了按日连续计罚制,这也是京津冀地区首个实施按日连续计罚的政策,该项处罚没有上限。对个人来说,机动车尾气超标、在政府划定区域外的公共场所露天烧烤食品,都可能收到最高两千元的罚单。

出现这些情况,都要挨罚了

汽车尾气超标上路 最高罚两千

根据条例修订草案,机动车维修单位进行与机动车尾气排放有关的维修和保养应当符合国家和天津有关技术规范。维修保养后的机动车应当达到规定的尾气排放标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遥感监测。遥感监测取得的数据可以作为环境执法的依据。

机动车维修单位进行与机动车尾气排放有关的维修和保养后,将尾气排放仍超过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交付使用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机动车超标排放污染物(含机动车排放黑烟)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居民楼干餐饮干洗 最高罚五万

工业企业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恶臭气体和粉尘物质的,应当采取车间密闭方式,并安装、使用集中收集处理等排放设施,防止生产过程中的泄漏。

禁止将居民住宅楼中的住宅用于饮食服务、服装干洗、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居民住宅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贮存、加工、制造或者使用产生恶臭气体的物质。违反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公共场所露天烧烤 最高罚两千

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垃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露天焚烧落叶、枯草或在政府划定区域外的公共场所露天烧烤食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露天焚烧秸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工地未设防尘措施 最高罚十万

施工现场未采取设置围挡、苫盖、道路硬化、喷淋、冲洗等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或者未使用专用车辆密闭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由城乡建设、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在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混凝土搅拌,或在施工现场设置砂浆搅拌机未配备降尘防尘装置的,由城乡建设、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易产生扬尘的散体物料堆场,未采取密闭贮存、设置围挡或防风抑尘网等有效措施防止扬尘的,或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喷淋等方式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津城大气污染源

扬尘燃煤占比大

根据颗粒物源解析结果,天津污染源以本地为主,污染物的比重依次为扬尘、燃煤、机动车、工业生产和其他污染。

为此,条例修订草案采取有针对性的法律措施,突出了对这些重点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集中力量解决最重要的大气污染源问题,力图取得最大的防治效益。

十二种违法拒不改正

按日连续计罚不封顶

有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被罚后仍然拒不改正,持续性地肆意排放大气污染物。

针对这一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增加了一项重要制度——按日连续计罚,并且授权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修订草案第九十一条规定,对于十二项违法情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以罚款的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这意味着,如果在处罚后次日没有改正,那么会再次被罚,以此类推,上不封顶。据悉,这将是京津冀地区首个按日连续计罚的条例。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14/1209/1900778.shtml